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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为消暑解闷,不少青少年常结伴前往河边玩耍,溺水事故也随之进入易发、高发期。一旦发生意外,各方的责任应如何认定?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未成年人溺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两名同行未成年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代为履行。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的一个中午,11岁的小徐带着9岁的妹妹小淇,到邻居家找8岁的小杨及其5岁的妹妹小雨玩耍。小徐提议去河边玩水,4人来到洛江区河市镇某河道(以下简称事发河段)。 玩水过程中,小淇和小杨不慎落水。后小杨被小徐救起,小淇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后,小淇父母诉至洛江法院,要求事发河段所在地的镇政府、农水局、村委会、小杨、小雨及其家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关于河道管理者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河段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镇政府、农水局、村委会亦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河道管理者的主要职责为维护河道行洪安全,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应在此类河道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保障措施,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河道管理者存在过错,故管理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同行人的责任,法院认为,小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在野外水域下水游泳、戏水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仍与同伴一起到事发河段玩水,其对自身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量同伴之间的关系、是否实际下水、是否存在结伴提议者等因素,法院酌定由小淇自行承担90%的责任;其哥哥小徐因系提议者并共同前往,承担6%责任;小杨作为共同参与者,承担4%责任。因小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此外,小雨在事故发生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尚未成熟,面对紧急情况无自我保护能力,更谈不上救助他人,因此不对小淇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暑期是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高发期,学生在假期中脱离了学校管理,家长更应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告知孩子应当注意的安全风险。此案中,4名未成年人脱离家长监护私自外出,最终酿成悲剧。小淇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其因监护缺位导致悲剧发生,对小淇的溺亡结果须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法定职责。低龄儿童缺乏风险辨识能力,家长应绷紧安全之弦,压实监护主体责任,对孩子常态化开展防溺水教育,用细心监护守住孩子的生命安全防线。 法官提醒 每一起溺水事故,都是一个家庭无法承受之痛。生命只有一次,安全重于一切。 广大家长切记教会孩子以下安全原则: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自己不熟悉水性不擅自下水施救。若遇人溺水,应大声呼救、拨打110/120,利用竹竿、绳索等工具间接施救。 需要注意的是,野外水域是“隐形杀手”。河流、水库、水塘等野外水域水下暗流、漩涡、水草分布不明,水温温差大,极易导致抽筋溺水,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将野外水域当作消暑场所。希望大家以案例为鉴,为孩子们筑起一道坚实的防溺水安全防线。 (注: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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