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暑假期间,不少青少年沉浸在短视频和直播平台中,有人是观众,有人则想成为“网红”。一名16岁少年为了给账号“涨粉”,引导直播间用户“刷礼物”,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近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犯罪嫌疑人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元,为广大青少年和家长敲响了警钟。 案件回顾 2025年12月22日深夜23时许,年仅16岁的刘某为实现某平台账号“涨粉”、引导直播间用户“刷礼物”等牟利目的,使用某直播视频账号开设直播间,在网上查找淫秽视频链接,通过播放后共享屏幕的方式进行直播。 直播过程中,刘某根据实时数据灵活切换视频片段,并不断喊话观看用户“刷礼物”。这场直播的观看次数高达4.8万余次,而刘某的实际获利仅为0.2元。事发后经鉴定,刘某直播内容属于淫秽物品。今年1月13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漳浦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早已超过1万次,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因刘某系未成年人,且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该院综合考虑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元,追缴违法所得0.2元。 法官说法 许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没赚到钱”或者“赚得很少”就不算犯罪。此案恰恰说明,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此案中,刘某虽然仅获利0.2元,但其直播的实际被点击数高达4.8万余次,远超1万次的追诉标准。法律关注的是传播行为本身及其社会危害性,而非获利金额的多少。只要具备“牟利目的”并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即便分文未得,同样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 当前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快速发展,部分青少年为追求流量、“涨粉”不惜触碰法律红线。此案中,刘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其行为已造成淫秽电子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传播淫秽物品无论获利多少,只要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即构成犯罪。 暑假期间,家长和学校应共同筑牢青少年的网络安全防线:要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孩子正确认识网络,了解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哪些内容不能传播,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意识;要关注孩子的上网行为。了解孩子常用的App和平台,关注网络社交动态,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要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帮助孩子认识到,追求流量和“网红梦”不能以违法为代价,脚踏实地才是正道。 暑假期间,青少年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更要时刻保持清醒,远离违法陷阱。一次“涨粉”的冲动,可能换来一生的悔恨。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