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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我们小区的物业在电梯、单元楼外墙、地下车库到处投放广告,每年广告收入不少,但物业从未公示收支明细,也没有把收益分给业主或抵扣物业费,询问物业,对方称广告收益归物业所有,业主该怎么维权? 【解答】 兰婷玲 (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女士,您好!小区内的电梯、外墙、公共停车场等区域,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的经营与管理成本之后,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共用部位经营所得收益,其使用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声称广告收益归其所有,并拒绝向业主公示收支明细的行为,不仅侵犯全体业主的财产所有权,也违反其作为管理方应负的财务公开义务。对此,业主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首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公布账目、返还侵占的收益,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未成立业委会的,可以联合一定数量的业主,向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责令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最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亦可共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共有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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