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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决定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据了解,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新增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杜绝其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此外,修改决定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修改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违法的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明确本条第三项“披露”的公开性,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持续织密法网。 最高法表示,此次还修改了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援引的法律名称、条文以及有关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修改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与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协调,促推行刑合理衔接、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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