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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24日,《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及新修订的《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细化各级各部门法定职责,明晰群团组织、社会机构分工。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针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该条例规定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文身服务行为的监管,实行源头管控。 《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今年9月16日起施行。该条例规范信用信息管理程序,要求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安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新增政务失信责任认定条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国统一的政务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同时,该条例明确,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台湾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台胞台企服务平台开通信用服务专区,并推动闽台信用报告互认、信用评价结果互通,拓展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应用场景,提升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信用服务水平,方便其在本省就业、创业、融资。 新修订的《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强调,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 该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军人配偶应当优先聘用。国有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安排一定名额用于招聘随军的军人配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军人配偶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探索建立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引导、促进各类养老机构为其提供便捷、优惠的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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