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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11:30:58

职场第一课,从读懂解约开始 ——厦门湖里法院以4起判例厘清解除劳动关系边界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湖法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又是一年毕业求职季,千万学子走出校园、踏入职场,满怀憧憬地签下人生第一份劳动合同。然而,职场的第一堂“法律课”,往往是从最敏感的一环开始的—解除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发出“分手信”,哪些情形合法合规,哪些又在“踩红线”?近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了4起真实判例,为正奔走于求职路上的毕业生和初入职场的新人厘清边界,从争议中学法避坑,让职业生涯的第一步走得更稳、更踏实。


案例一

“AI转型”能当裁员令吗?

2007年4月,小A入职某公司担任顾问。2025年1月,团队负责人发邮件通知他:“你所在岗位受AI核心驱动、优化组织架构等因素影响将被取消,可登录内部招聘网站寻求其他机会。”

小A回复称内部招聘无厦门岗位,并询问是否有岗位推荐,但团队负责人未予任何回复。2025年2月28日,公司直接向小A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A不服,诉至湖里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图片部分由AI生成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科技进步、数字化转型为由调整架构,这属于企业主动选择的商业经营举措,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在解除前,仅提供了内部岗位申请的机会,而非与员工直接协商变更具体岗位,未依法履行协商程序。据此,法院认定解除行为违法,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AI并非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挡箭牌”。企业因科技发展调整架构,首先要区分是主动的商业举措,还是客观情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同类岗位仍在、有员工可胜任的其他岗位存在,通常只能被认定为商业举措。即便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也负有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等不可绕过的法定义务。只给出“自己去找岗位”的机会,不给出明确的安置方案,就不能认为已履行协商程序。


案例二

公司能否把“不能胜任”当解约借口?

小B在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2年。2024年5月24日,他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一季度工作评价为不能胜任岗位,公司数次邮件与面谈反馈,安排同部门岗位调整,汇报关系、地点、薪酬不变,但小B经多次催告仍不申请新岗位权限、拒绝履职,公司尝试协商其他岗位未果。”

小B完全不认可公司“不能胜任”的说法,他认为考核本身就不公正,遂诉至湖里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查明,小B的上级主管先后给出了不同等级的绩效评价,公司对此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公司召开的调查会议,没有邀请小B参加,也没有回应他提出的异议;相关的工作认证延迟,也不能完全归责于小B个人。更有佐证意义的是,公司此前曾以“优化人员”为由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次日就直接关闭了他的服务器权限,解约背后的真实意图令人生疑。

法院认定,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约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就赔偿金事项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绩效考核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前提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公正。考核的标准和流程,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保障劳动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考核结果前后矛盾、程序流于形式、缺乏真正可归责于劳动者的明确事实,那就有失公允,不能作为合法解约的理由。企业切莫借“绩效考核”之名,行违法解约之实。


案例三

严重违反考勤纪律,为何辞退不用赔?

小C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多年。2022年11月,公司发出作息调整通知,小C签字确认知晓并承诺遵守。但此后,小C多次无故迟到。公司先后给予两次严重警告,2023年6月又专门约谈小C,明确告知:如果7月迟到超过10天,将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辞退。小C当场签字确认。

然而,小C并未真正整改。2023年7月至10月,他不光多次迟到,还多次在非工作场所用手机打卡、制造虚假出勤记录。2023年10月21日,公司向小C发出《辞退通知书》。小C不服,诉至湖里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认为,公司的考勤记录、历次警告通告、《员工面谈记录表》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小C在作息调整后多次迟到、虚假打卡,行为超出合理范围。他没有事先报备、事后也无合理解释,经多次约谈后依然不整改,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法院驳回了小C的全部诉求。小C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遵守考勤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企业调整作息只要经过公示告知,劳动者就应当遵守;确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假、补卡。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日常考勤管理要严格、留痕,发现异常要及时核实,充分听取员工陈述申辩,依法依规处理并督促整改,避免因管理缺位把小事拖成争议。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四

员工严重失职被开除,公司于法有据

2017年4月,小D入职某集团公司任区域经理,当日签收了《员工手册》,知晓公司各项规章制度。2023年1月,小D劳动关系变更至集团下属公司,并签订了《廉政及预防职务犯罪协议》。协议明确列举了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禁止行为,并约定出现相关行为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并移送追责。

2024年1月,集团审计部门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形成的多份访谈笔录查实了小D多项违规:他向下属索要业绩提成;他的配偶因小D工作关系结识客户,并与客户合伙设立公司;他向离职员工收取1万元罚款,却无法说清款项去向。2024年2月3日,下属公司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小D解除了劳动关系。小D不服,诉至湖里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小D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廉政及预防职务犯罪协议》的明确约定。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法院驳回了小D的诉求,小D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尤其是手中握有一定职权的管理人员,必须恪守职业底线,绝不能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利益。一旦越界,不仅会丢掉工作,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追责。对用人单位而言,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廉洁教育,是从源头防范此类劳动纠纷和职务犯罪的根本之策。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官提醒

提醒广大企业与劳动者,以及即将成为劳动者的毕业生:劳动关系从建立到解除的每一个环节,都记录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应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做到流程留痕、权责清晰、操作依规;劳动者也应遵守基本纪律、保留关键证据。一旦发生争议,不论是协商、仲裁还是诉讼,充分的书面材料才是依法维权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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