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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11:30:58

拒绝合理调岗 一员工被辞退 法院: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无须赔偿

作者:徐林煌 罗晓颖 蓝建邦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岗位调整是企业常见的用工管理举措,也是劳动争议高发点。不少劳动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调岗必须经本人同意,单方调岗辞退即为违法。事实上,劳动关系兼具双重属性,企业在合法、合理、善意前提下,依法享有岗位调整自主权。近期,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驳回劳动者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陈某某入职龙岩某物业公司,担任管理员岗位。2024年6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可根据经营工作需要,在既定工作地点及岗位范围内,合理调整陈某某的具体工作地点与岗位。

2025年1月,该物业公司针对陈某某工作期间多次出现的失职问题,发布相关情况通报。为规范岗位管理、适配工作需求,公司于2025年2月向陈某某出具岗位调整通知函,对其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陈某某对调岗安排不予认可,明确拒绝调岗,坚持要求留在原岗位工作。某物业公司多次通知陈某某到新岗位报到遭拒绝后,于2025年2月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5年3月1日解除。

陈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物业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5年6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陈某某的仲裁请求。2025年7月,陈某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由AI生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与用工管理权,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岗位适配及劳动者工作表现,合理调整用工形式、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这是企业良性运营、提升经营效率的必要保障。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但并非意味着用人单位完全无调岗权限。在企业经营结构调整、岗位优化、劳动者履职存在问题等合理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合法、善意、无歧视的前提下适度调岗,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核心体现。

此案中,物业公司的调岗行为具备充分依据。一方面,双方劳动合同已事先约定公司享有合理调岗权限;另一方面,调岗事由源于陈某某多次工作失职,公司调整岗位属于针对性优化管理,无恶意调岗、刻意刁难情形,调岗安排合理合规、不存在侮辱性、歧视性内容,属于企业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陈某某在公司作出合理调岗安排、多次督促报到的情况下,始终拒不配合、拒不到岗,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管理、未履行劳动者履职义务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是保障企业市场化经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生产效率的重要基础,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无边界,必须严守合法、合理、善意三大原则。用人单位调岗应具备真实的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不得带有侮辱性、歧视性,不得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调岗规则也可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提前明确,规范用工流程。

同时,劳动者也应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理性看待岗位调整。面对企业合理合规的工作安排,应当积极配合、履职尽责;若认为调岗行为不合理、不合法,切勿消极怠工、拒不服从管理,应通过沟通协商、书面异议、合法维权等正当途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劳资双方各司其职、互相理解、良性互动,才能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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