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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未礼让,电动自行车横穿人行道违规载人,两车碰撞后造成乘车人死亡,好意载人的骑手是否须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清晰划定好意同乘法律边界,依法酌定骑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2025年3月,张某某与林某某相约外出采茶。张某某出于善意,无偿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林某某同行。然而,当车辆行驶至福鼎市白茶大道,横穿人行横道时,意外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乘车人林某某当场死亡,骑行者张某某受伤,两车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2025年4月,经司法鉴定认定,林某某系交通事故引发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颈椎骨折脱位伴脊髓损伤,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王某某为涉案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及其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对应赔偿款项。张某某与林某某家属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林某某家属陈某等人遂诉至福鼎法院,要求张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福鼎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陈某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主张的事故发生、林某某死亡、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和车辆保险等相关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案涉搭乘属于无偿好意同乘,张某某不存在故意伤害、严重超速、闯红灯等重大过失,但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横穿人行横道时未下车推行、未仔细观察路况、违规载人,未尽到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综合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负次要责任和减轻情形,酌定张某某承担事故15%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某某限期赔偿林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6.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此案核心在于厘清好意同乘不等于完全免责的法律规则。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相关规则,初衷是倡导邻里、亲友之间互助出行的良好风尚,仅在驾驶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可以对赔偿责任予以适度减轻,并非能够直接免除全部赔偿义务。 此案骑手张某某骑行电动车违规横穿斑马线、违规载人,自身对事故负有次要过错,该过错行为与乘客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能因此免去赔偿责任。考虑张某某系无偿好意搭载、无故意及严重违章重大过失,法院会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酌情减轻赔偿比例,既充分保障死者家属合法权益,兼顾逝者家属丧亲之痛,也不苛求善意助人者全额担责,实现法理与情理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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