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 近日,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尤溪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7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4年11月12日,蔡某与李某因琐事多次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相约在村部附近见面。见面后,蔡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刀朝李某砍了几下,后又将李某按在花圃上,用拳头击打,造成李某肋骨骨折、手指损伤等多部位受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4年12月26日,尤溪县公安局依法对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2025年7月6日,在取保候审期间,蔡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蔡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mg/100ml。经交警认定,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又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