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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15:23:09

兼职“跑腿”竟成洗钱“帮凶” 法院:“不知道”并不能成为免责“挡箭牌”

作者: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林惠娟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暑假期间,不少学生和年轻人希望通过兼职赚取零花钱或积累社会经验。然而,一些看似“轻松高薪”的兼职机会,背后可能暗藏犯罪陷阱。

近日,东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一起案件,为广大暑期求职者敲响了警钟——一次简单的“跑腿取货”,竟让当事人成了诈骗团伙洗钱的“帮凶”。


案情回顾

“跑腿取货,日结300-500元!”2024年3月18日,杨某填通过网络渠道看到一则诱人的招聘广告。心动之下,他立即与发布者取得联系。随后,杨某填按照一名陌生男子的远程指示,到深圳市罗湖区某珠宝首饰公司提取了一批金饰,并在公司附近的地下停车场完成交货,当场获得500元提货报酬。

这看似简单的“跑腿”,实则暗藏玄机。事后查明,这批金饰是诈骗分子用犯罪所得赃款购买的,经鉴定价值高达13.3万余元。杨某填的这一次“取货”行为,实质上帮助诈骗团伙完成了涉案财物转移和“洗白”的关键一环。


法院审理

东山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填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考虑其具有从犯、坦白、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7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该罪的认定标准,彰显了国家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坚定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并非仅指“确切知道”,即便行为人没有直接被告知财物来源非法,但根据交易方式的异常性(如远程遥控、地下停车场交接、无正规手续等),司法机关仍可综合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换而言之,“我不知道”并不能成为免责的挡箭牌。

此案中,500元的“跑腿费”,换来的是刑事犯罪的案底和无法抹去的人生污点。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法官提醒

犯罪分子惯以“轻松获利”“兼职报酬”为诱饵,引诱他人协助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切勿抱有“不直接参与诈骗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凡是涉及来源不明资金、财物的非常规操作,都应果断拒绝。

暑期求职兼职,请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1.选择正规渠道。通过正规招聘平台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寻找兼职,核实用人单位资质。

2.警惕“天上掉馅饼”。对于报酬高、工作内容含糊、操作方式反常的“好差事”应保持高度警觉。

3.不出借个人账户。银行卡、支付账号、手机卡等绝不可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

4.遇事多问多想。如果感觉哪里不对劲,及时与家长、老师沟通,必要时向公安机关咨询或举报。

5.学法知法守法。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明白哪些行为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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