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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12:46:52

租车外借出事故 赔偿责任谁来担 法院:承租人须承担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支丁丁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日常生活中,租借车辆是正常现象,但租车后擅自将车辆转借给他人,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明确承租人擅自转借租赁车辆引发事故,须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曹某某向朱某某租赁了一辆小型轿车,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了日租金,以及租金支付方式、租车期间汽车发生损毁等处理方法和相关责任。

租车仅2天后,曹某某在未取得车主朱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租赁车辆交由朋友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及第三方邱某某等人的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扣押。曹某某始终消极处置,迟迟不肯向受损方赔付。

为尽快处理事故、取回被扣车辆,车主朱某某先行垫付3000元用于赔付邱某某损失,另支出2.5万元维修受损车辆。此后,朱某某多次向曹某某催讨车辆租金、维修费、垫付赔偿款及车辆事故折旧损失,曹某某始终拒绝支付。

协商无果后,朱某某向石狮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曹某某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因曹某某擅自将车辆交第三人使用而发生,曹某某理应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做好补救措施,并就租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曹某某的朋友虽然是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但其并非《汽车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朱某某选择依据该合同向曹某某主张权利,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曹某某支付朱某某车辆租金、维修费、垫付的赔偿金以及车辆折旧、性能影响等方面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曹某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承租人负有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以及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案涉车辆的义务,未足额支付租金的,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车辆绝非到手后就能自由处置,承租者兼具车辆使用人与实际管理人双重身份。若是未经出租方许可私自将车辆转借给第三方,一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承租人除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外,情节严重的还会触及刑事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租车用车切勿人情至上、心存侥幸,私自转借租赁车辆看似小事,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一时的情面可能带来高额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租赁车辆后,应严格恪守合同约定,规范用车、依规驾驶,杜绝私自转借、违规驾驶等行为,守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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