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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既减轻当事人诉累,亦化解了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25年1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鲤城区某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王某、吴某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吴某伤情经自行委托鉴定为:构成1处七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损伤后180日,护理期、营养期为损伤后60日。 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陈某,该车已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共识,吴某遂将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鲤城法院。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吴某的伤残等级申请了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结合吴某送检病历及事故发生时间,发函要求吴某确认送检病历是否无误,同时提供事故前损伤部位既往病史记录一并作为鉴定材料。对此,吴某表示送检病历无误,但无法提供既往病史记录。 为切实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维护其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多次耐心沟通,各方当事人最终协商确定参照伤残等级九级计算残疾赔偿金,并达成相应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主动撤回重新鉴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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