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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12:52:24

莆田荔城法院 调解两起未成年人私自买卖交易纠纷

作者:本报讯 (吴楚娴 陈琦 孙金凤)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两起案件,均系未成年人在未告知、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实施民事行为、签订相关协议,家长知情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承办法官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情理法理兼顾,最终两起案件均圆满调解结案。

未成年人小明(化名)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取走家中两瓶贵重白酒,前往某车行置换一辆二手摩托车,置换当晚便驾驶案涉摩托车外出,结果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小明父母发现贵重白酒丢失后调取家中监控,发现孩子擅自处置贵重财物,认为该交易行为严重超出未成年人认知范围,且未经监护人追认,应属无效,遂与车行沟通协商,要求其返还贵重白酒折价款项。因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未果,小明父母诉至荔城法院,请求确认交易行为无效并返还贵重白酒折价款项。

未成年人小美(化名)私自与某商户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等,约定授权商户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等经营活动,全程未告知、未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家长知晓后,认为该商业肖像授权协议关乎未成年人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孩子不具备独立签约能力,且相关宣传内容的广泛散播,对小美的学习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故联系商户负责人,要求删除相关宣传内容。在与商户负责人沟通无果后,家长将商户诉至荔城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找准矛盾症结,开展调解工作。

面对监护人,法官面对面进行沟通,认真倾听监护人诉求,理解他们作为未成年人父母的担忧和顾虑,厘清案件法律责任,并围绕叛逆期亲子相处、日常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面对经营者,法官细致讲解法律规定,明晰大额财产交易、肖像权商用授权签约等行为均不属于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出经营者存在审查义务缺失的责任。

此外,法官单独与小明和小美进行交流,表明理解尊重未成年人渴望独立、自主、被认可的心理,告知其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处置贵重财物、签订协议等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存在的法律风险,引导小明和小美理性看待矛盾冲突,客观理解监护人的管束和关心,树牢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最终摒弃分歧、理性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意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上述两起案件中,无论是高价名酒置换车辆的大额财产交易,还是肖像权商用授权签约,均不属于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的前提下,相关交易及协议效力待定,监护人有权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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