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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12:52:24

“蒙面”挡不住规则 “攻略”绕不开法律 ——律师解读高铁出行规则背后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作者:本报记者 肖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日,两则与高铁相关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在规则日益明晰的法治社会,试图以明星身份绕过规则,或是为博取流量误导公众,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记者邀请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蒋正星,就公众关心的几个法律问题,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让每一次出行都回归“对号入座”的安宁与依法尽责的理性。

热点一

关于艺人“高铁占座”的法律红线

7月24日,艺人李权哲在乘坐G1043次高铁时,被网友发帖曝光,称其占用他人一等座席位。据乘客描述,持票人核对信息后上前沟通,李权哲全程蒙面靠窗沉默,未主动让座。直到列车启动,助理才出面承认坐错,却以“只剩一站”为由,要求持票乘客自行换座。

据报道,7月25日,活动主办方“鹰之娱乐”就此次艺人高铁行程座位争议发布声明,将冲突归咎于“第三方票务预订环节出现意外状况”,暗示座位系系统调整。然而,7月26日,国铁北京局石家庄客运段发布调查结果:该趟列车车票出票后,全程座位无变更。谎言被当场拆穿。7月27日,李权哲发文致歉,称“整件事根源在于我和团队出行前没有仔细核实座位信息”。

问题①:在高铁上“占座”并拒绝让座,仅仅是道德问题吗?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蒋正星律师:这绝不仅仅是道德瑕疵,在法律上同样站不住脚,轻则构成民事违约或侵权,重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首先,从民事法律关系看,旅客购买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对号入座”是旅客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占据他人座位,影响到持票人对该座位的正常使用,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民事违约或侵权,若存在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情形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其补交票款,持票人也可依法要求其排除妨碍。

其次,如果占座者拒不听从劝阻、扰乱车厢秩序,其行为性质则可能升级为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从近年来的司法案例来看,已有不少“霸座者”因拒不配合、影响列车运行秩序而被依法行政拘留。

最后,若在霸座过程中伴有暴力、威胁等手段,且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理论上还可能存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刑事风险,当然,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因此,沉默或“只剩一站”的托词,在司法实践中还可能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扰乱公共秩序轻重程度的重要考量情节。

问题②:“明星霸座”是否会放大负面的社会影响?

律师解答

蒋正星律师:这起事件暴露了公众人物社会责任感缺失的问题,明星、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对应的法律注意义务、社会示范责任远高于普通公民。李权哲的“蒙面沉默”和团队试图以“只剩一站”为由让乘客换座,传递了一种“规则可以为身份让路”的错误信号,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引导。

公众人物应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只是及格线,主动维护规则、用自身影响力弘扬正能量才是其社会责任的核心。流量越大,责任越重,公众人物漠视规则不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可能因其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行消耗公众信任,产生持续性负面社会导向。

问题③:在这次事件中,主办方发布声明将责任推给“第三方票务预订出错”,若相关陈述与事实不符,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

蒋正星律师:主办方的操作,可能将一次简单的纠纷拖入更严重的信誉危机和法律风险之中。

第一,从民事责任看,若主办方的声明内容失实,且导致被占座乘客或相关第三方遭受网络暴力、名誉受损,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要求主办方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第二,从行政监管角度看,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公开声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或个人进行警告,乃至罚款、拘留等措施。

第三,这也暴露出主办方较为薄弱的法律合规意识。在铁路部门已给出“全程无变更”的官方调查结论后,任何试图“甩锅”的行为,只会加剧公众对事件当事人的负面评价,并可能使主办方自身陷入“发布不实信息”的舆论争议之中。

问题④:艺人的粉丝若在网上攻击被占座的乘客,甚至污蔑其为“私生饭”,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蒋正星律师:须承担法律责任。虽然粉丝可能出于维护偶像的动机,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公开指称他人为跟踪、骚扰艺人的“私生饭”,属于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这些言论被公开传播,导致被指认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如果侵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还可能涉及行政乃至刑事层面的法律责任。

热点二

关于“未成年人独自乘高铁攻略”的法律误区

近日,社交平台上出现“儿童独自乘坐高铁攻略”。有博主宣称,通过“重点旅客预约”就能让工作人员全程陪护儿童;还有家长将此视为锻炼孩子独立能力的捷径。

铁路12306客服明确表示,重点旅客预约服务的适用范围,主要面向因年龄、行为、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在旅行中需要借助辅助器具或他人帮助才能行动的旅客群体,比如65周岁以上行动不便且独自乘车的老人、残障人士等,并无专门的儿童陪护服务。

问题①:根据现行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到底能不能独自乘坐高铁?

律师解答

蒋正星律师: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根据今年6月1日实施的新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五条规定,除需要乘坐旅客列车通勤上学的学生和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儿童外,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随同成年人旅客旅行。

这意味着,除以上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形外,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坐高铁通常须由成年旅客陪同。购票规则也应与此保持一致:6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且儿童优惠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及席别应与同行成年人保持一致,到站不得远于成年人。那些宣称能“绕过系统”的攻略,本质上是在教唆规避既有规定,且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行得通,因为铁路部门在实名验证和检票环节通常会对单独出行的儿童进行识别,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劝阻。

问题②:网上所谓的“申请重点旅客预约服务就能让工作人员看管孩子”的说法,是否靠谱?

律师解答

蒋正星律师:完全不靠谱,这属于对公共服务政策的严重误读。

铁路部门的特殊重点旅客服务仅受理无陪伴年长旅客服务、无陪伴孕妇旅客服务、视觉/听觉障碍旅客服务、轮椅/担架(车)行动障碍旅客服务、携带导盲犬旅客服务等行动不便的旅客,行动能力正常的未成年人并非该项服务的适用对象。铁路工作人员无法也不具备相应条件代替家长履行长达数小时的监护职责。

问题③:如果家长放任孩子独自坐高铁导致孩子在旅途中出事,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

蒋正星律师:如果家长轻信此类谣言,强行让孩子独自乘车,一旦发生走失、摔伤、被拐骗等意外:

家长须承担首要责任。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让孩子脱离监护,置身于复杂的公共环境中,在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明显缺失;承运人的责任相对有限。承运人通常只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运输义务,难以替代监护职责。

同时,放任孩子独自乘坐高铁,也可能存在行政层面的后果,这种规避客运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有可能被铁路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纳入铁路旅客失信人员名单。

问题④:发布攻略的博主和社交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蒋正星律师:发布“儿童独自乘坐高铁攻略”的行为,远非简单的信息分享,而是对规则的曲解与误导,可能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首先,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已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攻略宣称通过“重点旅客预约”即可让工作人员陪护儿童,将面向行动不便旅客的特殊服务歪曲为儿童托管工具,属于传播不实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或拘留。若博主为博取流量而编造虚假出行指南,该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

其次,若家长因轻信攻略导致儿童在旅途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布者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旦损害后果与发布不实内容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发布者就须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此外,社交平台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交平台对这种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该违法不实信息,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⑤:高铁是否能像民航那样提供“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律师解答

蒋正星律师:至少在目前,两者不能简单类比。

民航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是经过多年发展、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且全流程闭环管理的有偿增值服务,有严格的人数限制和交接程序。

而高铁具有开放性强、停靠站点多、客流庞大、乘务员管辖车厢人数众多等特点,客观上难以像封闭机舱那样对个体儿童实施一对一的实时监管。有交通运输领域专家分析指出,高铁若照搬民航模式,将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和管理权责不清的问题。因此,在现行制度设计下,铁路部门选择以“陪同出行”的底线性规定来规避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出行安全的基础性保护思路。

普法后记

从李权哲的占座“罗生门”到网上流传的带娃“歪门道”,这两起事件以截然不同的方式,给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法律不认“借口”,只看“事实”。无论是“第三方失误”还是“只剩一站”,在面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对号入座”义务时,都显得苍白无力。法律确立的每一条规则,维护的是每一位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应因身份而被架空。

规则不是“绊脚石”,而是“安全带”。那些以“亲测可行”为噱头的网红攻略,将孩子置于缺乏监护的公共环境之中,不仅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明文规定相悖,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立的“监护职责”精神不相符合。侥幸通过并不代表制度认可,一旦发生意外,监护人将承担难以推卸的责任。

公序良俗,须共同守护。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旅客,无论是网络博主还是家长,都应将法律作为行为的底线。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名气不是免责金牌,反而应因更大的社会影响力而承担更重的示范责任;对于网络信息,我们应增强辨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以官方渠道的信息为准。

愿每一次出行,都能心有所畏、行有所止。让“对号入座”的安宁和依法尽责的理性,伴随每一段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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