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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2:40:05

以“抢红包”牟小利 沦为犯罪“工具人”

作者: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陈佳欢 郑琦欢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进群抢红包,动动手指就能月入过千”,看到这样的“兼职”广告,你是否心动过?在不法分子眼中,“抢红包”早已不是节日里的娱乐消遣,而是他们用来转移涉案财物、牟取暴利的手段。然而,这样看似轻松的“赚钱”方式,抢到的不是福利红包,而是涉案财物;点下的不是“拼手气”,而是触碰法律的“刑期”。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情回放

2024年10月上旬,谈某通过某社交软件得知,以“抢红包”方式帮助上线转移犯罪资金可获取报酬,便邀约朱某、付某合伙参与。朱某、付某二人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同意合作。

其间,谈某负责与上线对接联系;朱某、付某按照上线指令,使用本人、亲友及收购的QQ号搭建QQ群,并由谈某将群二维码发送给上线。随后,陆续有人进群发红包,朱某、付某等人在群内抢收款项,资金到账后随即解散QQ群。3人扣除抽成后,由谈某将资金兑换为虚拟币转回上线。

经查明,共有3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2.2万余元被骗资金以“发红包”形式被转入该群,涉案款项均被谈某、朱某、付某等人收取并转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谈某、朱某、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谈某、付某系自首,朱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3人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分别判处3人拘役4个月至5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4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法官说法

“抢红包”的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如果红包资金来源不明、报酬异常丰厚,且要求快速转出、销毁痕迹,极有可能是犯罪分子设计的洗钱陷阱,本质是为犯罪资金洗白、流转提供通道。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不随意出借、出售个人账号,不参与不明资金流转,不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切莫贪图一时小利,沦为犯罪“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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