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6-08-12 11:57:03

少年骑行酿事故 “以审促调”化干戈 ——罗源法院飞竹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吴子恒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邻里纠纷宜解不宜结。近日,罗源法院飞竹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在小区内骑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官摒弃“一判了之”的简单办案模式,通过多轮“背对背”疏导、“面对面”沟通,融情法理于办案全过程,最终促成多方达成和解,彻底化解僵持许久的邻里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2025年6月晚,雷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被骑自行车的小陈(事发时14岁)撞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雷某因伤致急性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脑挫伤、创伤性颅内出血、枕骨骨折、肋骨多处骨折等,住院治疗26天。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雷某将小陈及其父母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34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研判认为,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且属邻里纠纷,若一判了之,极易加剧双方对立情绪。为此,法官一方面先行开展调解工作,另一方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精准查明雷某的实际损失。鉴定意见出具后,小陈父母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同时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提示义务,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在核心诉求上分歧悬殊,调解陷入僵局。为此,法官及时转变传统调解思路,采取“以审促调、调判结合”的方式,在给予当事人庭外和解时间的同时,着手梳理裁判思路并起草文书。通过细致释法说理,向各方阐明法律依据、可能裁判结果,并对诉讼成本量化分析,使各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诉讼风险都有合理的预期。在此基础上,法官抓住时机进行“背对背”疏导。

在情理层面,法官充分考量案件细节,肯定了小陈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求助路人一起将雷某送医的积极行为。同时,考虑到小陈父母的经济状况,劝导雷某在赔偿金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在法理层面,法官精准界定各方责任,明确小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最终,经过前后五轮耐心沟通与反复协调,各方就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小陈父母及物业公司共同一次性赔偿雷某经济损失9.8万元。至此,这起历时一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