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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18:15:37

二手车交易遇“调表” 商家是否退一赔三 法院:经营者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和如实告知义务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吴雅莹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凭借高性价比优势愈发普及,市场活跃度持续攀升。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车辆信息不透明、真实车况难核查等问题也随之凸显,其中篡改里程数据的“调表车”更是消费者维权的高发痛点。里程表读数被篡改,车辆实际损耗远高于表显数据,不仅影响交易价格,更关乎交易后的行车安全。近期,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有关二手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陈某联系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华某,欲购买其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一款二手轿车。华某在宣传及沟通中明确承诺:车辆为“第一次转手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且“里程数真实”(表显8万余公里),并承诺若信息虚假愿承担“退一赔三”责任。最终,双方以3.4元的价格达成该车的交易协议。

同年9月14日,陈某付清全款并接收车辆。然而,在办理过户及后续车况检测中,陈某发现该车实际里程数为17万余公里,与表显8万余公里相差近10万公里,且车辆存在多次过户记录,并非华某所称的“第一次转手车”。陈某认为华某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此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服务的人,范围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单位组织、自然人。此案中,华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通过某社交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发布二手车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故华某向陈某出售车辆的行为,应受该法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二手车里程数直接关乎车辆价值与安全性能,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核心信息。华某作为专业经营者,有义务也有能力核查并如实告知真实车况。华某未告知车辆存在“调表”事实,并在合同中承诺“表显真实”。经专业检测,车辆实际里程与表显严重不符,华某虽辩称不知情,但未能提供证据,且经法院释明后拒绝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华某的行为导致陈某在错误信息下作出购买决定,应认定华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华某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鼓楼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陈某返还案涉车辆,华某返还购车款3.4万元、支付三倍赔偿金10.2万元并赔偿过户费400元。

华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车消费欺诈案件。二手车经营者以“不知情”为由抗辩,此案为何仍认定构成欺诈?

首先,经营者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和如实告知义务。二手车里程数属于影响交易决策的关键信息,经营者不能以单纯以“从业时间短”“被上家欺骗”等理由推卸其责任。其次,“不知情”不等于“无过错”。在专业检测报告已证明车辆存在调表的情况下,经营者既无法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核查义务,也无法证明调表并非其所为,仅以“不知情”抗辩,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可在交易前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车况检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具体里程、车况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同时,务必留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等交易证据,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对于经营者而言,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的各项信息。通过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篡改关键数据来促成交易,看似短期获利,不仅损害自身信誉,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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