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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立秋,但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的山林依旧绿意葱茏,微风拂过新植的苗木,枝叶摇曳生机盎然。近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法官联合晋安区检察院检察官、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办案民警再次走进这片山林,对一起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展“补植复绿”专项“回头看”工作,用实地回访的方式守护受损生态的修复成果。 “当时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开垦林地种点地瓜不算大事。”去年底,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某在庭审中坦言。据其交代,因家庭经济困难、家人患病,无法外出务工,只能就近开垦土地种植地瓜、萝卜等农作物,以此补贴家用、维系生计。 经查,2008年至2024年间,黄某某为增加家庭收入,擅自对宦溪镇两处林地进行开挖平整、铺设碎石,长期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经专业鉴定,其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达36.42亩,涉案林地从受损到恢复至原有基线水平,其间产生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3498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生态司法理念,摒弃“一判了之”的简单办案模式。“生态环境案件的办理,惩治违法只是手段,修复受损生态公共利益才是核心目的。”承办法官表示。 庭审调查中,合议庭发现,黄某某只是利用涉案林地种植农作物,并未进行硬化或加建建筑物,土壤基底完好,依然具备补植复绿的自然条件。与此同时,经合议庭进一步核实,黄某某确实存在家庭收入微薄、经济困难的情况,难以一次性承担全部的生态损失赔偿费用。 案件如何处理,才能在惩戒犯罪的同时,确保生态修复及时推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在审理陷入僵局之际,“恢复性司法理念”一次次浮现在承办法官脑海中。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嵌入刑事诉讼程序,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但其本质上仍是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适用调解制度。”承办法官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研讨,商议公益诉讼部分调解事宜。结合黄某某归案后主动坦白罪行、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的良好态度,检察机关同意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向黄某某释法明理,讲解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危害以及生态修复的重要意义。“我不该擅自开挖林地、破坏山林生态,我愿意承担责任、尽力修复。”黄某某满心懊悔,主动表态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最终,黄某某与晋安区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自愿对涉案林地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整改方案抚育管护3年,并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以分期方式承担涉案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 在黄某某缴纳完毕涉案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并积极预缴罚金后,晋安法院结合其在该案中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认为其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但判决落地绝不是生态环境审判的终点。生态守护,久久为功。半年过去,为杜绝“一判了之、一赔了之”,确保生态修复责任落到实处,晋安法院牵头开展了此次“补植复绿”专项“回头看”工作。 检查现场,法官、检察官和民警俯身踏勘整片复绿地块,逐片清点补植苗木存活数量,细致察看苗木生长态势、土壤养护状况,逐项核对日常管护细节。 “苗木间距要进一步规整。有的地块苗木郁闭度还不够,还需要再补种一些苗木。”“最近暑热,又常有台风,要做好排水防护,避免苗木枯死或土壤积水。”针对现场排查发现的管护细节短板和潜在风险,法官与黄某某面对面沟通,逐条指出问题、逐项明确标准,细致叮嘱后续养护要点,进一步压实其生态修复主体责任。 黄某某认真聆听,态度诚恳地作出郑重承诺:“你们刚刚提出的建议我都记下来了,接下来我一定严格遵守整改标准,天天巡查、用心管护,踏踏实实把这片山林恢复好,不辜负你们给我的改错机会,也还给我的家乡一片青山绿水。” 借此次回访之机,晋安法院还将现场变成了鲜活的户外普法课堂。结合8月15日正式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法官、检察官和民警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与农业、林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条款,向黄某某和周边群众开展精准普法宣讲,以真实案例生动阐释“谁破坏、谁修复、谁担责”的法治原则,让生态保护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切实实现了“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山风拂过,新绿摇曳。这片曾经遭受创伤的山林,正在一点一滴地恢复着往日容颜。而黄某某也在这段修复之旅中,完成了一场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自我救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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