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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017年热播的都市情感剧《我的前半生》时隔多年再度霸屏社交平台,剧中薛甄珠“手撕”小三、罗子君从全职太太逆袭职场、唐晶的事业与情感困局、“渣男”陈俊生出轨离婚等情节,再次引发全民热议。 然而,比剧情更值得关注的是——当网友们“沉浸式”追逐流量时,那些看似精彩的“名场面”、让人忍俊不禁的“玩梗”和“二创”,以及商家借势营销的“神操作”,背后都暗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红线:“剪刀手”的著作权雷区、“蹭”IP营销的不正当竞争边界、剧中“名场面”折射出的现象……对此,记者邀请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钊伶解析背后的法律问题。
热点回顾1 影视剧二次创作与著作权侵权的红线 剧中,不少网友将《我的前半生》中薛甄珠“手撕”凌玲等“名场面”剪辑成短视频发到社交平台,不少关于“阿姨你找谁”“找小三”的视频模板在社交平台不断有网友加入“合拍”,同时还有网友制作了许多“表情包”来“玩梗”。 问题①:这种二次创作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剧方著作权的侵犯?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二次创作的行为是否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是否落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原则上构成侵权。但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于网友剪辑“手撕”名场面、制作“合拍”模板和“表情包”的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构成对剧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只有极少数融入深度解说、批判性点评等的二次创作,才可能踩在“合理使用”的安全区内。 问题②:有博主将整部剧剪辑成“3分钟看完《我的前半生》”的合集,吸引大量流量和打赏,与普通网友分享片段在法律定性上有何不同?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两者在法律定性上有本质区别,核心在于使用目的、使用比例和对原作品的替代性。普通网友分享几秒或十几秒的片段,通常出于个人表达和社交需求,使用量极小,不会替代观众观看原剧,更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而博主将全剧42集电视剧浓缩为“3分钟看完”合集,实质上使用了整部剧的核心剧情内容,且通过流量分成、观众打赏、广告植入等方式实现了商业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问题延伸 近年来,法院已审结多起因“切条”传播热播剧被判赔的案例。法律如何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搬运”?创作分享时如何守住二次创作的法律底线?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合理使用”与“侵权搬运”的界定,核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十三类法定情形,以及国际通行的“三步检验法”: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4个维度综合判断:一是使用目的和性质,是商业性使用还是非营利性使用,是否具有“转化性”,即加入了新的表达、意义或信息,而非单纯复制;二是被使用作品的性质,是事实性作品还是创造性作品;三是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引用篇幅是否超出“适当”范围,是否使用了作品的“核心精华”部分;四是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是否替代了原作品的市场需求。 热点回顾2 商业“玩梗”的灰色地带 8月11日,《我的前半生》突然在社交平台翻红后,某奶茶品牌上线“阿姨你找谁”专区,推出“Zhen珠奶茶”“爆打0檬茶”等与《我的前半生》剧情高度关联的产品。不少网友猜测该品牌与该剧进行了联名合作。然而,《我的前半生》剧方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应该是商家的营销行为,并未有联名合作。
图片由AI生成 问题①:这种让消费者误以为官方联名合作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这种行为最可能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商家利用影视剧翻红的热度和观众情绪进行营销,本质上是不正当地攫取了剧方通过投入大量资金和创作积累的市场吸引力和商业信誉。如果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问题②:商家辩称只是“玩梗”,并未使用剧照或视频片段,为何仍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网友玩梗”和“商业营销”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商家的抗辩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并不以使用著作权保护客体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本身,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者的商业利益。商家即便没有直接使用剧照、视频片段等受著作权保护的素材,但通过谐音、角色名关联、台词借用等方式,利用了影视剧积累的知名度和市场吸引力来获取交易机会,这种“搭便车”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同样是“玩梗”,个人没事、商家可能被罚的根本原因。 问题延伸 近年来,不少影视热播剧都遭遇过类似的“蹭热度”营销,例如电视剧《苍兰诀》热播期间某茶饮公司推出“东方青苍特调”饮品,电视剧《狂飙》热播后同名啤酒借角色名宣传。这类行为为何最终都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核心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这类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该条款是一个兜底性规定,旨在规制那些虽未直接使用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但通过其他方式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搭便车”行为。 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判定标准有2个:第一,相关元素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影视剧名称、角色名称、经典台词等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但如果该剧经过广泛传播、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辨识度,其名称、角色名、台词等就可能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从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第二,是否足以引人误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判断标准是“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即普通消费者在正常认知水平下,是否会误以为该商品与影视剧存在联名、授权、赞助等特定合作关系。 商家使用角色名、台词命名产品,本身就是在利用消费者的这种联想,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混淆可能性。 热点回顾3 剧中“名场面”的现实映射 关注① 在该剧翻红的“名场面”中,罗子君的母亲薛甄珠得知女儿的婚姻被凌玲插足后,怒气冲冲地跑到女婿陈俊生所在的公司,当众对凌玲进行辱骂、推搡,引来众多同事围观。凌玲事后并未报警,此事不了了之。 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薛甄珠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如果凌玲选择报警或起诉,薛甄珠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薛甄珠对凌玲的强行拖拽,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要件,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其当众辱骂行为侵犯了凌玲的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凌玲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公司办公场所大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扰乱企业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较重者可处拘留。如果凌玲报警,薛甄珠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及民事赔偿等多重法律责任;即便未报警,公安机关知悉后仍可主动介入。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侮辱罪,面临刑事追责。
关注② 剧中,离婚谈判时,罗子君的家人,尤其是母亲薛甄珠强烈要求陈俊生“净身出户”,认为出轨方就该一分钱都拿不到;而陈俊生的律师则表示,法律上并不存在“净身出户”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仍应均分。 问题:罗子君能否向长期出轨的丈夫陈俊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净身出户”在法律上到底是个什么概念?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5种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剧中,陈俊生长期出轨,如果已与凌玲形成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直接符合“与他人同居”,罗子君可主张赔偿;即便不构成同居,若出轨情节严重、持续时间长,法院也可能依据“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支持赔偿。但赔偿金额普遍不高,多在数万元区间。 关于“净身出户”,我国法律上不存在这个概念,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出轨不会导致一方丧失全部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只有一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出轨方可被适当少分,但绝非“净身出户”。 关注③ 剧中,唐晶是“职场女神”,但即便是这样的女强人,也始终在事业与感情之间艰难平衡。她与上司贺涵亦师亦友亦恋人,两人交往多年却始终不敢迈入婚姻,因为唐晶清楚地知道,在她所处的行业里,“结婚”就意味着“即将生育”,而“生育”就可能意味着项目被移交、职位被替代。 在现实职场中,比剧中更直白的歧视比比皆是:招聘启事上写着“限男性”或“已婚已育优先”;晋升关键期因怀孕被边缘化、被调岗,甚至被“优化”。 问题:现实中,用人单位如果在招聘或晋升时因女性“已婚未育”或“即将生育”而区别对待,是否违法?女性职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明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优先、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均有类似规定。“三期”女职工还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女性的维权途径有以下几种:第一,收集证据,包括招聘启事截图、面试录音、聊天记录、调岗通知、解除合同通知书等;第二,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第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免费);第四,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就业歧视也可直接起诉;第五,向妇联、工会求助。 律师提醒 观剧可以共情,“玩梗”须有边界。追剧时为角色义愤填膺、用“表情包”和短视频表达态度,本是个人自由,但一旦超出“个人非商业使用”的范畴,就可能触碰著作权红线。剪辑传播全剧核心内容、靠“切条”获取流量收益,绝非分享而是“侵权搬运”。 商家更应警惕:“玩梗”不是不正当竞争的挡箭牌。利用热播剧的角色名、台词谐音做营销,即便没用剧照、没剪视频,只要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存在官方联名,就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热度可以“蹭”,但法律底线不能越。 普法后记 《我的前半生》翻红,折射出公众对婚姻家庭权益、职场性别平等的持续关注。从薛甄珠大闹办公区域到唐晶的职场焦虑,剧中每一个“名场面”背后,都是现实中无数女性正在面对的真实考题。婚姻维权、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反就业歧视的刚性条款,无不彰显着法律的温度与力度。 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女性维权既需要“知道权利”,更需要“主张权利”。愿每一个“罗子君”都能拿起法律武器,愿每一个“唐晶”都不必在事业与生育之间做单选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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