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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11:39:48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受伤 保险拒赔称“不是雇员” 法院:保险合同约定优先于用工形式

作者:本报记者 余凌云 通讯员 黄晓萍 陈郑洪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签订《承揽合同》,送餐途中受伤后,保险公司能否以“不是雇员”为由拒赔?如果不能拒赔,应如何赔付?近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清晰划定了“承揽”形式下骑手保险保障的边界,依法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何某是一名外卖配送骑手,受杭州某商贸公司管理,负责指定区域的订单配送。2025年8月3日9时41分,何某准时上线开工,2分钟后平台派发当日订单。9时48分,何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取餐的途中,在寿宁县鳌阳镇笔架山路口发生侧翻,造成右肱骨近端骨折、多处挫伤,车辆损坏,订单被改派。何某住院治疗8天,行内固定术。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工伤九级,后续取内固定费用约1万元。

某商贸公司为何某投保了两层保险:甲公司的“骑手保”综合保险(死亡伤残保额65万元、医疗5万元);乙公司的雇主责任险(每人伤亡限额55万元,作为补充保险)。事故后,两家保险公司均以“不存在雇佣关系”为由拒绝理赔。何某遂将两家保险公司诉至寿宁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用工关系与保障资格。两家保险公司辩称,何某签的是《承揽合同》,非雇佣关系,不属于保险约定的“雇员”。法院认为,甲公司的“骑手保”特别约定明确,用工关系证明可凭平台接单信息或单位提供信息证明。某商贸公司提供的排班记录、订单详情及交警事故证明等材料,足以证实何某事发时已上线接单配送。同时,乙公司保单所附《被保险雇员清单》中列有何某。两家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并出具保单,即已认可何某的雇员身份。虽然何某与公司签订《承揽合同》,但结合用工事实,何某属于保障对象,保险公司以“承揽关系”为由拒赔,与合同约定不符。

二是补充保险赔付规则。乙公司主张其雇主险为补充保险,应先由“骑手保”优先赔付。法院严格依照两份合同特别约定,逐项核定: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由甲公司赔付;护理费由乙公司补充赔付;残疾赔偿金按比例。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合同未列明,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何某7万余元,乙公司支付6万余元,驳回何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平台企业常以“承揽合同”“合作协议”替代用工合同,试图规避用工责任,但在商业保险的语境下,应当优先尊重保险合同本身的约定,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并出具保单,即已认可被保险人的雇员身份,事后以“承揽关系”为由拒赔,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有违诚信原则。

当前我省已建立“法定职业伤害保障+企业商业补充保险”的新业态劳动者保障体系,平台及配送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落实参保义务。

骑手也应注意留存接单记录、医疗票据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骑手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内容、理赔限制等关键约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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