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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男子黄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也未告知林木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所有的桉树砍伐出售,最终因盗伐林木罪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3年7月,黄某与漳浦县湖西畲族乡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取得该村某山地130亩林地的经营权。然而,该林地上种植的巨尾桉树并非集体资产,其所有权归属于上一任承包方漳州某畜牧公司。黄某承包的仅是土地,林木并不在承包范围内。 同年10月,黄某在未申请采伐许可证、也未征得桉树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擅自砍伐桉树1182株,并全部运至当地一家刨板厂销售变现。经鉴定,被伐林木价值为1.5万余元。2024年6月,黄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其家属代为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1.5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相关情节,遂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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