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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漳浦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郭某因滥伐、盗伐林木,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同案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21年9月,郭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砍伐巨尾桉树,立木蓄积量共计142.0604立方米,其中包含其向他人购买的自有林木,以及包含部分重点公益林。2024年1月,郭某又伙同陈某、周某,在林木所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盗伐桉树,蓄积量50.3786立方米,销赃后3人各分得6000元。案发后,3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周某投案,郭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依法数罪并罚;陈某、周某的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3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曾因滥伐林木罪获缓刑,此次在缓刑期内再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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