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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14:40:38

调解后拖延履行 额外支付违约金

作者:本报讯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柳云凤)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餐饮公司因在调解协议生效后拖延履行付款义务,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额外承担违约金、执行申请费。

该案中,王某与某餐饮公司因劳动报酬支付问题发生纠纷,经仲裁裁决后,某餐饮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惠安法院依托全流程督促履行机制开展调解,并引导双方理性约定违约条款,签订调解协议:某餐饮公司需分三期支付王某劳动争议款项,若任何一期逾期,债务加速到期且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调解书生效后,第一期付款期限临近,某餐饮公司却始终未支付款项。承办法官曾致电餐饮公司负责人林某,提醒其按时付款,并明确告知逾期的法律后果。林某口头答应,但事后未予重视。期限届满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该公司除支付调解款外,还需承担违约金、执行申请费等相关费用,合计增加支出2000余元。

法官提醒:

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即具法律约束力,义务人应按时履行,否则将面临财产被查控、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乃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违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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