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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14:39:51

美容致汞中毒 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销售“三无”产品,商家须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林世杰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速效淡斑”“美白焕肤”等宣传噱头频频吸引消费者买单,但部分来路不明的美容产品却暗藏健康隐患,不仅对美容护肤没有益处,甚至可能造成严重的身体损伤。

近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使用不合格美容产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依法认定美容店经营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陈某经朋友介绍到永泰某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务,由店员张某负责操作,疗程配套使用“薇之水”养颜霜等产品,疗程结束后,陈某按店家要求持续涂抹该养颜霜,后续陈某出现面部浮肿、皮肤瘙痒、头晕乏力等不适症状,随即到医院就医。

陈某被医生确诊为汞中毒,后续进一步诊断为汞中毒引发的继发性膜性肾病,须长期接受驱汞治疗与肾病专科治疗,经专业机构检测,陈某使用的“薇之水”养颜霜汞含量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限值4200倍,且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标识,属于明令禁止的“三无产品”。

事发后,经多次调解,陈某均未与店家达成一致意见,美容店经营者在纠纷发生后注销工商登记,试图逃避责任,陈某遂将美容店登记经营者郑某、实际经营者胡某及店员张某诉至永泰法院,要求3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同时退还消费款项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

永泰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美容店为个体工商户,由郑某注册登记,其妻子胡某负责日常实际经营;张某系胡某雇佣的店员,产品的采购、定价均由店主全权掌控,张某无自主定价权与进货权。

案涉养颜霜汞含量严重超标,属于存在法定缺陷的产品,消费者因使用缺陷产品遭受人身损害,有权向产品销售者主张侵权赔偿。郑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胡某作为实际经营者,2人以家庭模式共同经营美容店,应当对经营行为产生的侵权后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进货查验、质量管控系经营者责任范畴,张某作为雇佣的店员不具备专业检测能力,对使用的汞超标产品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在案证据核定各项损失,法院依法判决郑某、胡某共同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退还消费款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同时支付医保垫付款1786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质量责任须同时把握3个核心要点:

一是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此案中,案涉产品汞含量超标数千倍且为“三无产品”,符合缺陷产品认定标准。

二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消费者因使用产品出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且有诊疗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佐证。

三是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消费者的损害结果系因使用缺陷产品直接导致,排除其他主要致病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该项规则的立法初衷,在于落实经营者的质量管控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

法官提醒

经营者须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美容产品安全关乎消费者身体健康,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产品来源合法、标识合规、质量合格。销售“三无”产品、超标添加禁用物质的产品,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消费者要擦亮双眼,理性辨识“美丽陷阱”。面对“速效淡斑”“一夜焕肤”等夸张宣传,务必保持警惕。护肤效果不可能一蹴而就,过于立竿见影的产品往往暗藏激素、重金属等违禁成分。选购美容产品时,应查验产品包装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及厂家信息,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或“化妆品监管”App查询产品备案或注册信息。同时,务必留存购物凭证、服务合同、产品包装及使用记录,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立即停用并就医,保留好诊疗记录,为后续维权固定证据。若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向12315或属地监管部门举报。

只有经营者守法自律、消费者理性选择、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才能共同构筑健康、有序、放心的美容消费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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