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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队二、五大队依法扣留的闽ADH1623(小型汽车)、粤KA231K(小型汽车)等2辆机动车因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未向我队提供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前往我队接受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依法公告。请上述机动车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前往我支队相关大队处理,逾期依据法律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处置。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 2026年9月1日 刘亮: 本会受理申请人晨飞文化创意(海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亮之间的合同纠纷案[(2025)榕仲受180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6年12月4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三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联系人:刘霏,联系电话:0591-83389509本会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浦下洲路7号(海丝法务区福州片区)1号楼6-9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 张田青: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中亿鸿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田青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2026)榕仲受31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6年6月23日作出(2026)榕仲裁31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 福州卓越思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卓越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杜世莲与被申请人福州卓越思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卓越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案[(2025)榕仲受127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6年1月14日作出(2025)榕仲裁127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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