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6-09-01 16:40:34

时代洪流中的法治刻度 ——法官从电视剧《重器》解读法治时代变迁

作者:吴楚娴 陈琦 张静怡 杨怡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重点扶持项目、年度法治群像大剧《重器》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档首播后,声量持续走高。该剧系国内首部完整描摹我国法律发展历程、聚焦法治建设进程的剧集,以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建设筚路蓝缕的发展历程为背景,以两代司法人的成长轨迹为叙事主线,带领观众直面一个个极具时代烙印的司法往事。

荧屏故事映照法治现实。对此,记者邀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部分剧情对照现行法律规定,围绕剧中呈现的刑事裁判、证据规则、妇女权益保障等内容,厘清观众的认知误区。

图片来源于网络

剧情一:薛春燕遇害案

女高中生薛春燕遭到社会青年杜晓辉纠缠骚扰,遇到陈一众出手相助后脱困。雨夜过后,薛春燕的尸体被发现抛于郊外桥洞,现场痕迹被大雨严重破坏。杜晓辉因手部抓痕、袖口可疑血迹被列为重大嫌疑人。审讯中,杜晓辉承认对薛春燕存在猥亵行为,但自始至终否认实施杀人行为。办案机关工作人员采信瑕疵口供定案,杜晓辉被判处死刑。

问题:嫌疑人嫌疑重大,但证据不足是否能定罪?放走真凶该怎么办?

法官解答

嫌疑不等于犯罪,定罪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放走真凶是个案的遗憾,但错判无辜群众,是对司法和人权的重大伤害。剧情中,该案无作案凶器、无目击证人、无完整作案轨迹证据,诸多疑点未能排除。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疑罪从无原则、吸纳证据裁判理念,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从源头防范冤错案件。

特别要注意的是,当案件经充分侦查、严格审查与完整庭审后,证据链仍无法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既不能确证有罪,也无法合理排除无罪可能时,法律应当且必须宣告嫌疑人无罪。在此过程中,舆论压力或公众情绪决不能替代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司法裁判必须坚守证据裁判原则。

剧情二:街头混混骚扰女学生

夏英杰、张丽慧两名女学生上街采购,被街头混混当众骚扰。陈一众、余高远路过挺身而出制止侵害,打斗中陈一众手掌被锥子刺穿,造成贯通外伤。双方均被带回派出所,起初民警将该事件定性为聚众斗殴。后经学校出面说明情况,才厘清陈一众、余高远见义勇为的事实。

问题①: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防卫造成对方伤亡就一定是防卫过当吗?

法官解答

正当防卫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即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侵害人本人、主观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不是所有还手都算互殴,如果侵害方持续施暴,防卫方为制止伤害而还击,属于防卫;若双方都刻意打架报复,才是互殴。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赋予公民特殊防卫权。在此情形下,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判断防卫是否过当,不能事后以旁观者的冷静尺度去丈量当事人的应激反应。

问题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刑罚可以一味从重吗?

法官解答

不可以。1997年刑法确立三大基本原则,约束国家刑罚权。一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定性为犯罪的行为,无论道德舆论如何评价,都不能定罪判刑。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加重处罚。三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触犯刑法,都同等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相似的案件,应得到大体均衡的处理结果。打击犯罪和保障被告人应有的权利,二者并行不悖。

剧情三:邱阿桂遭家暴反抗杀夫

邱阿桂早早被迫嫁人,而其丈夫嗜赌暴戾、常年施暴,婚后的邱阿桂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阴影下。在长期家暴、求助无门、走投无路的绝境中,邱阿桂最终选择极端方式反抗,趁丈夫醉酒熟睡将其杀害,被判处死刑。

问题①:长期遭受家暴,被逼无奈反抗伤人,法律会怎么判?

法官解答

家暴隐蔽性强,社会重视程度曾长期不足。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家庭暴力正式从家庭私事上升为国家治理事项。今年刚好是该法颁布的第10年。如今,反家暴已经是社会大众的共识,不仅是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恐吓,均属于家暴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姚某某家暴反抗杀人典型案例,与剧中邱阿桂案高度相似:当事人都是长期遭受严重家暴,趁施暴丈夫熟睡反击致人死亡。在姚某某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综合评判被害人重大过错、作案动机、犯罪手段等全部量刑情节,充分考量受暴人员长期遭受侵害形成的特殊心理状态,依法认定犯罪情节较轻,最终判处有期徒刑5年。邱阿桂与姚某某裁判结果截然不同,背后是巨大的司法理念进步。

图片来源于网络

问题②: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法官解答

遭受家庭暴力,首要之务是破除“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忍让不会换来和睦,反而会助长施暴者的气焰。但是,一定要理性维权,不能“以暴制暴”,私自报复只会让受害者变成罪犯。

正确的做法如下:第一时间报警,妥善保存报警回执、出警笔录、公安告诫书、伤情鉴定受伤照片、病历单据、聊天恐吓记录、录音视频、施暴者保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申请无须缴纳诉讼费,也无须提供担保,便能依法禁止施暴人的骚扰、接触。此外,还可以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求助,或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借助多方力量共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为工作人员带领实习生探查案件,图片来源于网络

剧情四:乔至良私情被戳破酿悲剧

乡村教师乔至良,与妻子的侄女魏三妹交往长达三四年,留有书信往来。私情被妻子当场撞破后,丑闻迅速传开,魏三妹不堪舆论压力自杀。该案引发巨大民愤,检察机关以强奸致人死亡,要求判处乔至良死刑。律师李乡依法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反被怀疑包庇乔至良,自身也陷入刑事追诉风险,执业举步维艰。

问题①: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乔至良是否构成强奸致人死亡?

法官解答

不构成。乔至良与魏三妹属于自愿交往,魏三妹因社会舆论选择自杀,自杀属于自主抉择。单纯的婚外情感纠葛、道德层面的过错,不等于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当然,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仍会受到道德否定评价。

剧中,公诉机关指控乔至良“强奸致人死亡”,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有严格法定门槛:要求强奸实施行为和死亡结果具备直接刑法因果关系,如实施强奸过程中的暴力压制手段、或者奸淫行为本身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问题②: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职责边界?“正常辩护”和“包庇”之间的红线是什么?

法官解答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当然辩护不等于认同当事人的行为,更不等于帮助逃脱法律制裁。法庭必须同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才能全面查明事实、发现疑点,如果律师因发表辩护意见被追究“包庇”责任,辩护制度便形同虚设,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将崩塌。

区分合法辩护与妨害司法,核心就看律师是否人为制造虚假事实。如果律师仅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指出证据链条存在瑕疵、证据达不到定罪标准,结合法律规定发表无罪、罪轻的辩护观点,即使最终法庭没有采纳该辩护意见,也属于正当执业,不会因此被追究责任。可一旦律师逾越底线,实施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威胁或引诱证人作虚假陈述等,刻意捏造事实帮助当事人逃避刑事追究,就构成妨害司法类犯罪,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就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剧情五:宋小光伪造精神病鉴定

滨江宋副书记之子宋小光,纠集流氓团伙,长期侵害妇女,受害女性达数十名,包括未成年人。少女乔圆圆不堪被其长期摧残,绝望投河自尽。宋小光为逃避处罚,凭借权力干预,伪造精神病鉴定,躲进精神病院,企图以此躲过刑事审判。法官余高远冲破人情与权力重重阻碍,启动重新鉴定,查清其伪装病情的事实,依法对其审判追责。

问题:只要有精神病,犯罪就不用坐牢吗?如何辨别是真病还是装病?

法官解答

精神病并非免罪的当然理由。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只有在犯罪时因精神障碍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并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但此时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若行为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则仍须承担刑事责任,仅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见,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具有严格门槛,并非所有患病者均可获得宽免。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必须由办案机关依法委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自行取得的机构证明不具有定案效力。若办案机关对鉴定意见存有疑问,可依职权启动重新鉴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亦有权提出申请。宋小光案正是通过重新鉴定揭穿了其伪装。

剧情六:钱兴良获无罪释放

于三花与丈夫钱兴良发生争吵后离家,被人贩子下药劫持拐卖至偏远山区,被迫给两兄弟为妻、囚禁生子。案发当年河边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家属仅凭主观判断认定死者就是于三花,钱兴良被认定杀妻,判处死缓。8年后,“亡者归来”推翻过往,冤案彻底曝光,钱兴良获无罪释放。

问题:判决已经生效,发现冤案应怎么纠错?

法官解答

法律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予以纠错。启动再审主要有3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检察院抗诉,三是法院内部依职权启动再审。钱兴良案正是通过再审程序得以纠正的。服刑人员本身享有申诉权利,家属同样可以代为提交申诉材料。错案纠正宣告无罪,是法律层面恢复清白,被剥夺的自由、被改变的人生已经无法完全复原,但受害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剧情七:王有喜市井撕扯衣物案

王有喜与妻子梁月敏和同行田淑珍因小吃铺生意竞争结怨,梁月敏怀恨在心,唆使丈夫王有喜在集市闹市当众撕扯田淑珍的衣物,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围观群众众多。巨大的屈辱直接造成田淑珍精神失常,险些自杀。法院以流氓罪判处王有喜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梁月敏死缓。

问题①:旧刑法中的流氓罪被废除后,放到当下,同样的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

法官解答

1997年刑法修订废除了流氓罪这一口袋罪名,将流氓罪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等边界清晰的独立罪名。放到现行法律框架下,王有喜当众暴力撕扯妇女衣物,严重侵害妇女身体隐私、人格尊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且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应当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梁月敏指使、教唆王有喜实施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问题②:如何区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

法官解答

一是保护法益不同。设立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的是他人的性自主权、性羞耻心;设立侮辱罪保护的是公民一般人格名誉,侧重贬损他人社会评价。二是行为的“强制”性质与程度不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强制手段必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使其不敢或不能反抗的程度,行为发生在公开场合或私密环境都可以成立;而侮辱罪不局限于暴力侮辱,包括语言文字、图画等,但必须是公然实施,且达到情节严重,私下秘密侮辱不构成侮辱罪。三是诉讼程序不同。强制猥亵、侮辱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侮辱罪原则上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被害人起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剧情八:秦志高不作为犯罪

律师秦志高与妻子高秋月长期关系不和。一次激烈争吵过程中,秦志高情绪失控拿出农药,高秋月在争执中抢过农药当场吞服。秦志高未第一时间送医,延误抢救时机,最终以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判处有期徒刑6年。

问题:见死不救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吗?

法官解答

不一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核心不在于“看见死亡而不救”,而在于行为人负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有能力救助却拒不救助,对死亡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刑法上的救助义务来源主要包括法律明文规定、职务业务要求、先行行为。

此案中,秦志高在争吵过程中拿出农药,实施了激化矛盾的言行,该先行行为创设出高秋月服毒自杀的现实危险,危险是秦志高制造的,所以由此产生其必须消除该危险的作为义务。但秦志高明知农药剧毒且亲眼目睹服毒过程,清楚知道高秋月生命已经处于紧迫危险,客观上具备呼救、送医等救助条件,却不采取任何救助举措,对死亡结果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依法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助义务,但该义务不等于只要配偶自杀,在场一方不施救就一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仅发生普通口角争吵,行为人未实施危及生命的先行行为,被害人自主决意自杀的,即便配偶在场未及时施救,通常不成立刑事犯罪,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普法后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一部《重器》,半部法治变迁史,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从“口供主导”到“证据裁判”,从“权利保障缺失”到“制度不断完善”,每一起悲剧都敲响现实警钟。

法治既是惩戒罪恶的重器,更是守护万家平安、捍卫公平正义的护盾。公平正义离不开法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坚守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初心,更离不开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广大群众当引以为戒,遭遇侵害切勿冲动、挟私报复,要依靠法律途径维权;面对矛盾纠纷要理性处置,敬畏法律底线,坚决远离法律红线。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