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年来,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屡见不鲜。一旦遭到损害,受害人往往会将全部责任归咎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然而,若因使用者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产品缺陷引发人身损害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明(化名)在顺昌县某镇经营一家摩托车配件店,从事摩托、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2024年9月18日,小明好友将其在某商行购买的一台某品牌手提无齿锯交由小明,请其帮忙安装砂轮锯片并调试。小明在调试过程中,砂轮锯片突然爆裂,致其左手食指受伤。经鉴定,小明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明,案涉无齿锯仅贴有品牌合格证,未按规定设置铭牌,经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某商行因此被处以行政处罚。小明认为产品缺陷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遂将某商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小明认为,因锯片质量有问题,突然爆裂导致其手指受伤致残,某商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某商行认为,说明书明确要求操作者必须佩戴手套,且启动后需怠速运转2-3分钟,再空转30秒方可加油门。小明未按说明书要求佩戴手套、操作不规范,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不应由商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被侵权人包括消费者但不限于消费者,也包括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伤害的其他人。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某商行销售的案涉手提无齿锯被认定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了小明的损害后果,某商行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小明在安装案涉手提无齿锯时,未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即未佩戴手套、发动机怠速运转时间不足便加油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此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某商行承担80%责任,小明承担20%责任。 综上,对小明因此次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结合查明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某商行赔偿小明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缺陷产品侵权纠纷中受害人既可能是产品的购买者,也可能是购买者之外的使用者或其他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使用者可以完全免责。若使用人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警示标识的要求规范操作,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即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可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该案中,某商行作为销售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其与生产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产品质量保证条款向生产者追偿。但追偿权的成立,仍须以生产者对缺陷存在过错或违反质量担保义务为前提。 法官提醒 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购买、使用者,都应严格遵守规范。 生产者、销售者须确保产品合规安全,从源头上杜绝隐患;购买或使用者则须依规操作,使用者即使面对合格产品,若忽视明示操作规程而导致事故,仍可能被判定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唯有各方均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伤害事故的发生。 同时,在遭遇侵权损害时,当事人也应注意保存好产品实物、说明书、购买凭证及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