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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17:19:03

尤溪法院 调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

作者:本报讯 (记者 吴予曈 通讯员 黄文兴)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日,尤溪县人民法院调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

邓某受雇于尤溪当地一家餐馆从事洗碗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为每日100元,邓某实际提供劳务的时段为今年6月8日至6月21日。后续结算薪资时,餐馆经营者江某因邓某未提前沟通便在假日擅自离岗,心生不满,单方面提出“首日为试用期无需计薪”,仅同意按13天结算劳务报酬;邓某对此坚决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全程完成了14天的工作任务,理应足额领取1400元劳务费,双方多次协商均陷入僵局,邓某最终将江某诉至尤溪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事实,精准锁定“无薪试用期约定是否合法”“实际劳务时长如何认定”两大核心争议焦点。考虑到该案标的额不大、双方矛盾尚未完全激化,且涉及老年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官决定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避免繁琐的庭审程序给双方增添额外诉累。

调解过程中,法官释明劳务关系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只要提供劳务一方按约定完成对应工作内容,接受劳务方就应当足额支付报酬;在双方未书面明确约定“无薪试用期”的前提下,单方面扣除首日报酬没有法律依据,引导餐馆经营者正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觉规范用工结算行为。同时,法官对邓某进行理性劝导,指出其未提前告知便临时离岗的行为确实会给餐馆排班经营带来不便,维权过程中的过激言行也不利于矛盾化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最终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和解,邓某就维权过程中的不当言行向江某致歉,江某当场足额向邓某支付1400元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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