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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黄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激光打标机等予以没收。 2023年3月至2024年7月期间,黄某某在未取得相应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某陶瓷生产商处以28元至150元不等的低价购入无标识白瓷洗手盆,并用其购置的激光打标机在洗手盆上擅自印上与某知名卫浴品牌相同的商标,对外称其产品为该品牌的促销款,以148元至788元不等的价格在其网店销售。 此外,黄某某还雇佣人员为店铺刷单,营造虚假的交易记录,吸引更多消费者下单。至案发时,该网店共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洗手盆2612单,绑定的的支付宝账户收款共计约95.5万元。剔除虚假刷单交易,实际成交金额约18.8万元,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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