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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漳州市龙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5月,刘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散场。因等待代驾定位错误且迟迟未到,刘某自恃车辆配有“智能驾驶辅助系统”,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文区往角美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龙海区榜山街道路段时,酒意上涌的刘某未能有效观察前方路况。此时,智能驾驶系统在操控车辆持续左转的过程中,径直撞向路中央的隔离花台,造成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高达143.1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被移送龙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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