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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钱买的座位,为什么不能由我决定?”近日,列车上“两人购3张票、空位放置零食,拒绝无座乘客落座”的视频引发热议。面对空着的座位,有人强调契约与权利:既然车票已经购买,座位便属于自己的使用权益;也有人从公共利益出发质疑:在有人无座、运力紧张的情况下,闲置的座位是否应该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一张火车票,看似只解决“坐哪里”的问题,却牵涉旅客运输合同、实名制管理、席位使用、无座乘车以及退改签规则等多重考量。花钱购买的究竟是“座位所有权”还是“席位使用权”?个人的购票权益应当受到怎样的限制?对此,记者邀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思斌,从这场争议出发,厘清火车票背后的权利边界。 事件回顾 近日,据媒体报道,两名女孩买了3张火车票,旁边一名无座乘客想坐,与女孩商量无果后,找列车员调解。列车员核验全部车票后明确表态,3张座位均是有效车票,使用权归购票女孩,旁人无权强制要求让座。舆论争议的核心在于已购票但无人乘坐的空位处置权归属。有网友认为,车票属于付费消费权益,购票人有权自由支配座位,不让座合情合规。也有网友表示,火车座位属于公共交通资源,闲置空位应当优先供给无座乘客,避免资源浪费。 8月21日,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以下简称“国铁成都局”)对此事发布情况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指出,旅客未检票上车视为放弃席位使用权,该席位亦不可由第三方占用,特殊需求应由列车工作人员协调处理。 问题①:花钱买票,买到的是“座位所有权”还是“座位使用权”?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火车票的本质是一份生效的客运服务合同,不是座位的“产权证”,旅客依法取得的是特定运输条件下的席位使用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当乘客完成付款,平台生成有效电子客票的那一刻,乘客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已经成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客运合同,权利义务即刻生效。车票承载的是完整的合同权益:铁路公司有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车厢、座位号,为持票旅客提供专属运输及席位使用服务;旅客支付票款,对价换取的不仅是“从起点到终点的运输位移”,更包含此次行程内该专属座位的排他性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在正常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通过出售车票向特定旅客提供了相应席位服务,其他旅客是否可以使用该席位,应当结合车票状态、实际乘车情况以及铁路运输规则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以“座位空着”就当然取得使用权。 问题②:两个人为什么可以购买3张票?第三张票没有实际乘车人,这个座位到底算谁的?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购票人需要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这限制了同一人重复购票,但并未禁止为同行人代购。例如,父母可以为子女购票,朋友之间也可以互相代购车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谁付的钱”来判断车票权益归属。 根据国铁成都局的官方说明,该座位不属于车上任何一位旅客,也不可由他人随意占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这确立了“人、证、票一致”的原则。座位使用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与票面记载的特定乘车人绑定。 问题③:旅客能一直“占着”无人使用的座位吗?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从合同角度看,一张有效车票对应着一定的运输服务权益。但从公共交通运行角度看,一个始终无人使用的座位,也可能涉及运输资源的合理利用。 对此,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乘车人暂时离开座位,例如前往洗手间、餐车或者短暂活动。此时,座位仍然由实际乘车人正常使用,其他旅客当然不能以“现在没人坐”为由强行占据。 第二种情况,票面乘车人并未检票上车,或者已经提前结束行程,而该座位在较长区间内持续空置。 此时,争议就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让不让座”,还涉及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可以根据运输秩序和实际客流情况,对未实际使用的运输资源进行合理管理。 火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铁路运输具有明显的公共服务属性。在客流紧张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通过挂名购票、长期闲置席位等方式造成座位资源闲置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有必要通过更加明确的规则进行管理。 例如,对于确认未实际乘车、符合退票或其他处理条件的车票,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实际空置且需要调配的运输资源,也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统一规则处理,而不能由普通旅客自行争抢。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如何调配空座,应当以铁路运输企业的现行规则和现场管理为准。 问题④:多买票造成空座,是不是“浪费公共资源”?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不少网友认为,火车座位属于公共资源,因此只要有人需要,就应该让空座给无座乘客。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现实考量,但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也不能简单地把已经售出却无人使用的火车座位等同于“人人都可以随时使用的公共资源”。 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提供的是有偿运输服务。旅客支付票款后,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其他旅客不能仅以“我也需要座位”为由,要求使用他人已经购买的席位。 但与此同时,铁路运输又不同于普通商业服务。铁路承担着大规模公共交通运输功能,特别是在节假日、春运等客流高峰期,座位资源有限,购票机会本身也具有稀缺性。 因此,个人购票权益与公共交通资源合理利用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是否存在恶意囤票、利用规则大量占据席位、造成运输资源长期闲置的行为。 如果只是个别旅客因个人实际需求购买多个席位,且不存在违反购票规则、扰乱运输秩序等情形,则不能简单认定违法。 但如果出现大规模、恶意占票,影响其他旅客正常购票和铁路运输秩序,则铁路运输企业有必要通过购票规则、退票机制、实名制管理等方式进行规范。 热点延伸 为什么12306显示“无票”,上车后却发现有空座? 针对旅客普遍关注的“系统显示无票,但列车上却有空座”问题,12306此前曾作出解释。 出现这一情况,主要可能有三类原因: 第一类:存在与旅客需求不匹配的剩余票额。 例如,旅客需要购买A站至C站的车票,但这一站间车票已经售罄。与此同时,列车上仍存在其他站间尚未售出的票额,由于无法满足该旅客的完整出行需求,系统可能显示“无票”,但对应座位在部分区间仍然呈现空置状态。 第二类:列车运行过程中出现新增票额。 例如,旅客退票、改签后产生新的票额;铁路售票过程中动态调整产生新的站间票额;铁路部门根据客流情况加挂车厢、扩充运力后,新增票额尚未售出,都可能造成实际乘车时出现空座。 第三类:部分旅客购买长于实际行程的车票。 例如,旅客购买了较长区间的车票,却在中途车站提前下车,那么在未实际乘坐的区间内,座位就可能呈现空置状态。 铁路部门此前也表示,不主张旅客通过“买长乘短”等方式出行。这种方式不仅可能增加旅客自身出行成本,也可能造成客流数据失真和运力资源浪费。 问题⑤:高铁无座票为什么和二等座价格一样?无座乘客可以坐空座吗?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无座票”并不意味着整个旅程都必须站立。铁路部门对无座票的解释是,无座票属于“无预留座位票”。无座旅客没有固定的预留座位,但在实际乘车过程中,如果发现符合条件的空座,可以按照列车现场规则使用。 在部分列车上,座位附近设有电子指示系统。例如,绿色通常表示该座位在当前区间及下一站尚未售出;黄色则可能表示该座位当前区间无人使用,但下一站已有旅客购买。无座旅客在符合列车管理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临时使用空座,但在持票旅客上车后,应当及时让出。 问题⑥:什么情况下,“拒绝让座”会变成违法“霸座”?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有票拒绝让座”和“无票强占他人座位”不能画等号。 前者主要涉及购票权益、席位使用和公共交通资源管理;后者则可能直接涉及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所谓“霸座”,通常是指旅客没有按照自己有效车票记载的席位乘坐,却拒绝让出他人合法拥有使用权益的座位,甚至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而此次事件中,争议座位对应的车票已经购买,即使最终围绕未实际乘车、空置座位的处置方式仍存在讨论,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无票强占他人座位”。 判断是否属于“霸座”,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乘车和席位依据,是否占据了他人依法应当使用的席位,以及是否拒不服从铁路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 如果旅客持无座票,发现一个已经售出的座位暂时无人使用,也不能仅凭“现在空着”就当然获得永久使用权;如果发生争议,应当由列车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调和处理。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的规定,旅客应当遵守铁路运输管理规定,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对于“霸座”以及其他扰乱铁路运输秩序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延伸案例 2024年,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车后改签不得退票”引发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包先生委托妻妹何女士通过“铁路12306”App购买了一张2024年4月26日15时38分南宁站至北京西站的T290次硬卧车票。发车当天,因朋友误将其送至南宁东站,包先生未能赶上原定列车,遂通知何女士办理改签。 何女士于开车前3分钟进入“铁路12306”App申请改签,并于开车后3分钟成功提交改签订单,将车票改签至4月29日17时44分南宁东站至北京西站的Z286次列车。 改签当日,包先生因行程发生变化,又委托何女士申请退票。然而,此时App页面显示:“该票已办理开车后改签业务,不允许退票。” 包先生认为,“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涉嫌“霸王条款”,遂于2024年9月将中国铁路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请求退还部分票款562.5元。2024年12月,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包先生的诉讼请求。 问题⑦: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为什么不能退?“不让退票”是“霸王条款”吗?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法院认为,“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合法有效。 首先,铁路运输企业已经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此案中,中国铁路12306官方网站、“铁路12306”App以及火车站大屏幕等位置均公布了相关改签政策;同时,App改签页面以蓝色字体标明“退改说明”链接,其中明确载明“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因此,中铁某局已经通过合理方式对该规则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旅客可以在办理改签时知悉相关规定。 其次,从条款内容来看,“开车后改签不得退票”并不一定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亦属无效。 法院认为,该条款并非单纯为了限制旅客退票,而是在铁路运输企业允许旅客开车后仍可办理改签的情况下,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运力安排和票务秩序,对改签后的车票作出的相应规定。 换言之,铁路运输企业实际上已经赋予旅客一项特殊的便利——即使错过原定列车,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可以办理开车后的改签。但旅客一旦选择了这一特殊的改签方式,也应当接受与之对应的退改签规则。 此案中,包先生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原车票载明的时间乘车,在列车开车后选择了改签,之后又因行程变化要求退票。法院认为,在没有其他特殊事由的情况下,其退票请求不符合双方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约定。 普法后记 一张火车票,看似只是一次出行的凭证,却连接着个人权益与公共秩序。“买票占座”之争,表面争的是一个座位,背后却是契约精神与公平原则的碰撞。付费购票应当受到规则保护,但公共交通也需要兼顾资源合理利用与乘客实际需求。法律解决的是“权利归谁”,规则之外,还需要回答“如何更好地使用”。 当实名制购票、席位使用、无座乘车等规则存在衔接空间时,公众的疑问也就有了产生的土壤。与其简单站队,不如推动规则进一步细化,让权利有边界、管理有依据、服务有温度。说到底,我们争论的或许不只是一张座位的使用凭证,而是如何在契约与人情、个人权利与公共秩序之间,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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