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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了解,范某于1997年5月入职宁化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范某离职。2025年9月,范某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在欠缴记录。为顺利办理退休,范某自行补缴了共计74个月的医保费用。事后,范某主张宁化某公司应补偿其垫付的医保费用,双方协商未果,范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宁化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某公司没有条件和义务为包括范某在内的员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某公司应承担2001年7月1日之后未为范某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计1415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化某公司未足年为范某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范某办理退休手续时自行缴纳后请求宁化某公司赔偿其垫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即宁化某公司应承担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未为范某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终,法院判决宁化某公司赔偿范某垫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损失14150.3元。判决生效后,宁化某公司向范某支付了赔偿款,纠纷圆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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