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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14:54:45

产教融合的法治保障逻辑:制度建构、地方实践与监督进阶 ——基于新《职业教育法》的福建实践启示

作者:郑天照 李保轮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职业教育本质是知行合一的教育,产教融合正是打通教育与产业、理论与实践的核心路径。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首次将产教融合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推动这项工作从政策柔性引导转向法治刚性保障。本文以法政策学为视角,结合福建2024年至2025年本土实践,梳理产教融合落地的二重现实梗阻,呈现三类差异化法治落地路径,总结全过程监督机制,并提出四方面法治进阶方向,为地方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一、产教融合法治化的现实梗阻

产教融合的核心是教育与产业的跨界协同,单纯依靠政策柔性引导难以形成稳定的制度预期。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虽筑牢了制度根基,但落地过程中仍面临二重现实梗阻。

价值目标的内生张力: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平衡难题

职业教育兼具公共与市场属性,产教融合本质是协调教育公益与企业营利目标。它具有正外部性,能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产业升级、促进就业稳定。但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考量成本收益,缺乏稳定激励则难以持续参与。福建省县域中小微企业数量多、抗风险能力弱,对成本敏感,动力不足问题突出,政策动员下“一阵热”现象普遍。

组织形态的虚化困境:合作实体的权责边界模糊

产教融合组织形态从点状合作发展到新样态,但多数合作较为松散,缺乏法律主体地位。核心问题规则模糊,易导致“融而不深、协而不实”。例如,福建部分产业学院合作仅停留在纸面,治理工具的效力较为局限,政策软约束的执行力不足。修法前,政策约束力弱,缺乏刚性,企业投入有顾虑。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实施后,由于适配规则尚待细化,其协同效应尚未完全释放。

二、法治落地的福建实践路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近年来,福建立足地方产业特色,以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等条款为遵循,从龙头企业、产业集群、县域基层三个维度探索差异化落地路径,推动法条从文本走向产业一线。

龙头牵引:以产业学院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

针对产业链龙头企业,福建以现代产业学院为载体,落实《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产教融合型企业税费优惠制度,形成“政策激励—企业投入—人才产出—产业受益”的正向循环。

2024年6月,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与上杭新材料产业园、龙岩稀土集团共建的稀土现代产业学院入选福建省首批省级现代产业学院。企业全程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12名一线工程师担任兼职教师,课程对接稀土生产岗位标准;产业园投入近2000万元搭建生产级共享实训基地,设备与生产线同步迭代;学生采用“工学交替”模式,大二起近半时间在车间顶岗实训并领取报酬。

作为省级产教融合型培育企业,龙岩稀土集团2024年享受教育费附加等减免近百万元,全部反哺实训设备升级与学徒补贴。2025年春季,首批订单班学生留企就业率达92%,有效缓解了企业技能人才断层问题。同样模式也在宁德落地,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与宁德时代共建的新能源产业学院2024年入选国家级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

集群协同:以共同体破解中小微企业参与难题

针对中小微企业单独合作成本高的痛点,福建依据《职业教育法》多元参与导向,推进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通过资源共享降低参与门槛。

2024年11月,由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福州软件园管委会、新大陆、网龙等23家数字企业组建福建省数字技术产教融合共同体。共同体制定明确章程与运行规则,理事会企业代表占比超40%,重大事项共同决策;学校负责理论教学,企业提供真实项目、技术导师与实训岗位,学生毕业设计对接企业真实需求;建立学分互认机制,企业培训经历、技能证书可兑换学校学分。

对园区中小微企业而言,该模式大幅降低了参与成本,无需单独投入即可共享实训资源、对接人才需求。成立半年多,共同体已联合开发8门共训课程,组织210余名学生开展项目式实训,近六成学生收到合作企业录用意向,实现三方共赢。

县域下沉:以“厂中校”激活职工教育经费效能

针对县域传统产业职工离岗培训难的问题,福建以《职业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职工教育经费规定为抓手,推广“厂中校”模式,把培训送到生产一线。

泉州石狮是全国纺织鞋服产业重镇,2024年以来,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联合当地多家龙头企业设立“厂中校”教学点。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技能培训并享受税前扣除;学校派教师上门授课,内容覆盖缝纫工艺升级、智能设备操作等,工人无需离岗即可参训,考核通过后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并对应上调工资。

截至2025年一季度,当地已设8个“厂中校”教学点,累计培训职工2400余人次,1700余人取得中级及以上技能证书。职工技能提升带动企业生产效率平均提升15%,实现了企业、职工、学校三方共赢。

三、全过程监督的法治保障机制

产教融合行稳致远,既需要激励机制做加法,也需要监督机制守底线。福建以新《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质量评价制度、第六十条法律责任条款为依据,搭建覆盖资质准入、过程质量、权益保障的全链条监督体系。

动态资质监管:把好入口与出口的公平关口

福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行年度复核、动态调整的管理制度,不搞“终身制”。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每年接受复核,重点核查校企合作深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人才培养成效等核心指标。对不达标的企业先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移出培育库并追缴税费优惠。2024年,全省有7家企业因复核不达标退出培育名单。这种“能进能出”的机制,打破了资质“铁饭碗”,倒逼企业持续深化合作,避免了“挂牌即终点”的形式主义。

双向过程评价:守住合作质量的核心底线

福建各产业学院普遍建立校企双向评价制度,变单向考核为双向约束。以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稀土产业学院为例,每学期学校评价企业实训条件、导师资质、岗位匹配度与学生权益保障情况,对不合规的企业可调减合作内容直至终止合作;企业评价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课程贴合度,及时反馈调整教学内容。同时,教育、人社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抽查,核查实习合规性与报酬发放情况,以行政监督托底合作质量。

权益执法监督:筑牢学生权益的法治防线

针对个别企业把学生当廉价劳动力的问题,福建各地严格落实《职业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2024年,闽南某县人社部门查处一起违规安排中职学生超时顶岗实习案件,涉事企业被责令改正、补发报酬并处罚款3万元,涉事学校被通报批评。该案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即学生实习不是用工“灰色地带”,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都会被追责。

四、产教融合深化的法治进阶方向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搭建了基本制度框架,法律实施是持续完善的动态过程。结合福建实践,未来产教融合需在四个方面持续推进法治进阶。

一是推动共同体治理实体化。当前,产教融合共同体大多较为松散,且缺乏法律地位。可注册实体机构,明确法人地位,细化章程规则,使合作制度化。福建数字技术、新能源等产业基础好的产教融合共同体,可先行先试。

二是细化人才培养弹性规则。新兴产业技术迭代快,亟需配套弹性学制。应细化弹性学制、学分银行、企业培训学分认定规则,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将工作经历折算为学分,企业课程计入学分绩点,确保人才培养紧密匹配产业升级需求。

三是推动法治保障县域下沉。产教融合资源集中在设区市,县域资源较为薄弱。应落实分级管理体制,赋予县级政府统筹权,支持职业学校结合特色产业开展合作,同时加强相关领域执法监督,推动执法力量下沉,以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与县域发展。

四是推动跨部门协同法定化。产教融合涉及多个部门,易出现“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现象。应将联席会议机制法治化、常态化,细化部门权责,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协同监督机制,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与执法壁垒,提升政策执行效率。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实施是法治赋能产教融合的新起点。福建的实践表明,只有把法律条款落到产业一线,把激励与监督机制落到实处,法条才能转化为产业发展的实际动力。未来,随着制度持续细化、法治不断完善,产教融合必将从浅层结合走向深度融合,为福建产业升级提供更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

【作者分别为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龙岩实践基地特约研究员、龙岩技师学院特聘研究员、漳平市吾祠乡综合执法队队长,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福建省社科强省建设百名专家调查研究项目“新质生产力视域下福建革命老区技能人才与产业结构适配性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FJSK26DY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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