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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母与继子之间的继承纠纷,依法判决继子向年近七旬的继母支付遗产份额17.2万元。 据悉,被继承人柳某于2025年6月病故。柳某生前曾对4名亲戚享有共计25.8万元的债权。葬礼当日,4名债务人按当地习俗将欠款以现金形式放入棺内“清偿见证”,但该笔大额现金最终去向不明,导致继母张某与继子柳某甲、柳某乙争执不下。张某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无稳定经济来源,无奈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发现双方各执一词,多次调解失败后,严格依据证据规则,结合民俗常理作出认定,张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初步印证其未取走款项,而柳某甲、柳某乙未能提供反证,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判决该笔遗产由张某继承三分之二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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