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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养的狗咬死鹅群,赔偿后签订“不再反口”协议,但事后反悔称“狗不是我的”并诉至法院。近日,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2025年8月19日凌晨,吴某甲的两只狗冲入同村村民吴某乙的鹅场,追咬致鹅群死伤。经村干部联系,吴某甲到场查看。村干部提议报警处理,被吴某甲多次拒绝。当日上午,双方在村干部见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吴某甲赔偿5万元,并注明“今后双方不得反口”。协议签订后,吴某甲当即转账支付。 事后,吴某甲以“咬鹅的狗并非其所养”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并返还赔偿款。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甲在事发后数小时内有充足时间查看自家监控核实情况,且证人证言证实其系查看监控后才同意签字。吴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备核查条件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协议并履行完毕,应对“不得反口”的后果具有预见性。其主张撤销协议不符合重大误解情形,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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