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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周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对一名庭审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依法作出训诫处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核查发现,当事人故意就案件关键事实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陈述,试图通过隐瞒真相误导庭审审理、影响案件公正裁判,其行为已妨害正常民事诉讼秩序。 承办法官多次向当事人释明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细致告知虚假陈述、违背诚信诉讼的严重法律后果。面对确凿的证据,该当事人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认错悔过。 综合考量其诚恳悔过的态度,且此次虚假陈述行为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周宁法院依法对其予以当庭训诫,责令其书写具结悔过书,有力维护了规范有序的诉讼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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