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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房产证上终于有我的名字了,谢谢你们帮我守住了老家的房子。”近日,在宁化县检察院,50多岁的李先生攥着一本崭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声音有些发颤。他专程从广州赶来,只为当面向检察官张晓华道谢。 对漂泊在外的游子来说,老宅从来不止是一处房产,更是落叶归根的念想。这本证,李先生等了三年。 一声报信 惊闻老宅易主 李先生离家到广州务工已20余年,父母早年过世,但他始终保留着一个念头:等上了年纪,就回宁化老家修缮祖宅,安度晚年。可这份期盼,在2023年突生波折。 彼时,李先生的大姑偶然发现,同母异父的妹妹王女士手持新办的房产证,正召集工人准备推倒老宅重建。面对姐姐的质问,王女士态度强硬、避而不谈。察觉异样的大姑第一时间将消息告知远在广州的李先生。 李先生赶回宁化,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结果令他难以置信——小姑王女士已凭借法院的一份民事调解书顺利继承了整栋老宅。调解书明确载明,大姑、二姑自愿放弃继承权,房产由王女士一人继承。 “我从来没有放弃过继承,怎么房子就成了别人的?”李先生找到大姑、二姑当面核实。两位老人仅有小学一二年级文化程度,对法律程序并不了解,只模糊记得曾经去过法院、表示过“不要房子”。而王女士对李先生始终避而不见,拒绝沟通。 此后两年间,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再审屡屡碰壁。2025年,他带着材料走进了宁化县检察院…… 两份证明 藏起关键一脉 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张晓华仔细审查了全部卷宗,很快发现一处关键疑点:法院调解书中,通篇未提及李先生的父亲,更未提及李先生本人。 法定继承人为何被遗漏?带着疑问,张晓华调取了原审全部卷宗。经查阅发现,原审卷宗内有两份核心证明材料。一份是老宅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写明王女士为家中“独女”,无其他兄弟姐妹;另一份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明确李先生的祖母与王女士、大姑、二姑为母女关系。两份证明均未提及李先生父亲一脉的存在。 这起事件背后,是一个复杂的再婚重组家庭。据查,李先生的祖父母生育了李先生的父亲、大姑、二姑。祖父过世后,李先生的祖母再婚,又生育了王女士。 而问题恰恰出在这里。经调查,王女士到公安机关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时,并未说明具体用途,仅要求证明母亲与自己、大姐、二姐的母女关系。公安机关据此出具了祖母与3个女儿的母女关系证明。这份证明本身是真实的,但它只反映了母亲与女儿的关系,遮蔽了李先生的父亲是祖母所生唯一儿子的事实。与此同时,村委会出具的“独女”证明,又进一步强化了“王女士是唯一继承人”的假象。两份证明共同掩盖了李先生父亲这一脉继承人的事实。而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女士提交的材料形式齐全,大姑、二姑到庭后也作出了放弃继承权的表态。在当时的材料条件下,法院依程序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调解书,符合法定要求。 调查至此,查清亲属关系,是破解该案的唯一钥匙。张晓华判断,这起继承纠纷背后存在刻意隐瞒的痕迹。 张晓华首先走访了村委会。工作人员证实公章真实有效,但出具证明的具体人员已无法查清。经了解,由于李先生的祖父母系再婚重组家庭,亲属多已过世,户籍几经变迁,村委会对其完整的亲属关系并不明晰,现存房产登记信息中也未留存李先生及其父亲的痕迹。村委会出具的“独女”证明,在当时语境下也存在解释空间。 张晓华随后赶赴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经查询,老宅所在地址仅能查到李先生祖父母和3个姑姑的户籍信息。单独查询李先生的父亲时,发现其户籍被登记在一个陌生地址,无法查明其与祖父母的关系。 为还原真相,张晓华与户籍民警一同查阅原始户籍档案,在海量纸质档案中,终于找到了李先生父亲的原始户籍记录:李先生的父亲早年确实与祖父母的户口都登记在老宅地址,后父亲因家庭变故迁出。经查阅还发现,李先生的父亲再婚后育有一女,同样具备合法继承权。 这份尘封的户籍档案,厘清了复杂的家庭关系,也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关键证据。 一纸建议 迎来再审判决 经核查确认,李先生的父亲对案涉老宅享有法定继承权,其过世后,李先生在其父亲继承份额内依法享有继承权。检察机关认定,王女士利用两个姐姐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的短板,故意隐瞒李先生及其同父异母妹妹的继承人身份,提交所谓的证明材料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占他人合法继承财产,已构成虚假诉讼。 宁化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启动再审。同时,将王女士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近日,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各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经释法说理,李先生的大姑、二姑及他同父异母妹妹均自愿放弃老宅继承权。最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案涉老宅由李先生与王女士共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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