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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工人在拆除充电桩时,不慎从梯子上滑倒摔伤,造成九级伤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明明已经投保,保险公司为何拒赔?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9日,何某在福州市某地库进行拆除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作业时,不慎从梯子上滑倒摔伤,经鉴定其右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何某主张其受雇于福建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事故系甲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所致,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另甲公司已为何某在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乙公司也应进行赔付。 甲公司表示其与何某签订的是“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的《充电站安装服务外包协议》,主张与何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雇佣关系,投保雇主责任险是为了分散项目风险,乙公司在知晓何某与甲公司之间关系的情况下承保,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付。 乙公司认为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是受害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何某与甲公司之间应为承揽关系,乙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协商未果,何某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关于甲公司与何某之间构成何种关系 法院认为,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对劳动的结果负责,对劳务过程进行控制管理,使用他人劳动的目的就是劳动过程本身;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对劳动的结果负责,定作人对劳动过程原则上不干预,承揽人以自己的劳动和技能完成承揽业务,最后向定作人交付劳动的成果,定作人的目的在于取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何某主张甲公司以每天400元的劳动报酬雇佣其拆除充电桩,并在工作过程中受甲公司的安排和指示进行拆除工作,但何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主张。根据在案证据来看,何某承接甲公司的充电桩拆除工作后,自行提供设备进行施工。双方此前曾经有其他项目往来,均以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资,并非每天400元。综上,法院认定甲公司与何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2.关于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某系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而进行施工作业,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何某在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受伤具有主要过错。结合此案的实际情况,比较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甲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7万余元。 3.关于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投保签发了《雇主责任险(2018版)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并将何某列入被保险人名册,工种记载为“充电桩安装人员”,明确了保险责任。故乙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乙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对由甲公司承担的20%赔偿责任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甲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何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甲公司向何某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何某和乙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不少企业为分散用工风险,将设备安装、拆除、维修等业务外包给个人后,会将承揽人员也列入该公司的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内,但即便把承揽人员加入保险名单,也不等于企业完全免除自身风险,企业依旧要做好承揽人选任、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等义务。 雇主责任险本质属于责任保险,保险赔付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为前提。此案中,双方就保险合同订立达成合意,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特定人员列入被保险人名册,视为同意将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在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不得在出险后仅以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拒赔,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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