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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被人欺负了,这口气不能不出。”正是这句所谓的“义气”,让一群年轻人手持刀具冲上街头,最终均被判刑。近日,大田县检察院发布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林某烨、占某康到大田县广平镇寻找朋友时,被郑某泷、池某烨等人无故殴打,遂萌生报复心理。次日,林某烨、占某康纠集吴某峰、胡某熙、陆某、王某、刘某明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西瓜刀、武士刀、匕首等刀具到大田县广平镇。 7人在广平镇一店铺门口发现郑某泷、池某烨的身影,便立即上前追砍,胡某熙、占某康、吴某峰3人持刀将郑某泷砍伤。林某烨、陆某、刘某明持刀将池某烨砍伤。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泷、池某烨的损伤程度均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大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林某烨、占某康被殴打后不是选择报警,而是纠集多人、携带刀具实施报复,主观恶性明显。吴某峰明知是去打架,仍积极参与并持刀伤人,3人均系该起聚众斗殴犯罪的积极参加者。 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林某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占某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吴某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纠集人员、提供工具、持械参与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此案中,吴某峰虽然是被纠集人员,但明知去打架仍积极参与并持刀伤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林某烨、占某康在被殴打后并非当场制止侵害,而是次日纠集多人、携带刀具“复仇”,不法侵害早已结束,林某烨等人的行为是另起犯意,蓄意报复,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是故意纠集3人以上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可能触犯聚众斗殴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该罪的犯罪行为,同样要接受处罚。 检察官提醒 聚众约架非好汉,斗殴伤人要入刑。持械打斗要不得,遇事冷静莫冲动。当朋友提出“帮忙出头”“教训别人”时,别被义气冲昏头脑,真正的友谊,不是一起犯错,而是互相提醒,守住底线。与其在法庭上悔恨落泪,不如在冲动时停下脚步,毕竟人生不可能重来一次,守住法律底线,才是对自己和亲友最大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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