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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 17:38:42

一场“退一赔三”之争

作者: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魏明东 余艳慧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合格证上写的是38安电池,到手装的却是32安,货不对板,我要求退一赔三!”近日,南靖县龙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工作室内,消费者王先生手指重重地敲着桌上摊开的CCC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与合格证,语气激动。

原来,今年6月13日,王先生花费5000元向车行购置了一辆崭新的电动自行车。满心欢喜地骑回家后,对照着车辆资料逐一核对。没想到这一核对就发现了问题,车辆CCC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合格证上标注标配电池为38安,可车辆实际装配的却是32安电池。发现问题后,又气又恼的王先生当即骑着车返回车行讨说法,商家后续为他更换成符合规格的38安电池。

电池虽然换了,可王先生心里这口气始终顺不下来,他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王先生在向龙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的同时,向龙山法庭递交了起诉材料,要求车行“退一赔三”。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龙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迅速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王先生反映的电池“缩水”情况属实。

“不是故意售卖配置不符的车辆,是上游供货商装配出错,发现问题后也给客户更换了电池。我们店没有任何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面对调查结果,车行经营者连连喊冤。

就在市监部门开展调查的同时,南靖法院龙山法庭正式受理了王先生的诉求。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精准固定关键证据,承办此案的法官第一时间对接市场监督管理所,调阅该案投诉卷宗、核查前期调查材料,完整梳理纠纷始末。

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简单一判了之,承办法官将案件引导到当地综治中心,启动多元解纷机制,联合龙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调解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若进入诉讼程序,你不仅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店铺的经营信誉也会受到负面影响。”在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工作室现场,承办法官与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业务优势,一边安抚王先生的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解决争议;一边向车行经营者耐心释法说理,围绕“货不对板”的侵权属性、法律后果及赔偿标准认定等核心争议点,厘清法律边界。

经过多轮情理法交融的沟通疏导,最终在双方已有初步调解意向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与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综合考量该车行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法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建议。车行经营者当场同意一次性补偿王先生2500元;王先生也表示谅解,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这起消费纠纷顺利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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