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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法官,没想到才几天,我已经收到款项了!”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的黄法官接到一通电话。电话那头,王某的声音透着如释重负的轻松。 一周前,王某与某保险公司因一起事故僵持不下。保险公司向王某追偿7万余元车损,王某却认为自身在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款项。一边是7万元车损,一边是人身损害赔偿,两个争议交织在一起,却被一纸调解协议化解。这背后,是惠安法院“全流程督促履行+多元调解”的生动实践。 此前,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为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诉至惠安法院,向王某追偿7万余元车损及利息。 案件审理中,双方矛盾尖锐。王某提出抗辩:一是车辆定损由保险公司单方完成,未通知其到场参与,也无第三方见证,定损程序存在瑕疵,索赔金额偏高;二是其本人在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在该案中一并核算抵扣。 保险公司则坚持依法追偿其已经先行垫付的款项。一时间,定损程序争议、车损金额异议、人身损害赔付,三重矛盾交织。若就案办案、简单一判了之,车损案件审结后,王某仍会就人身损害纠纷另行起诉——不仅增加群众诉累,还会加深双方矛盾。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依托“法院+交调委”多元联动解纷模式,主动邀请惠安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参与调解。 调解中,法官聚焦争议焦点,引导保险公司正视定损程序瑕疵、逐项核算车损与人损赔偿明细;调解员结合道交纠纷处理经验,讲清调解的优势。 法理讲透,情理讲通,双方放下对立,最终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王某应付车损赔偿款,与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相互抵扣,由保险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王某3万元,双方不再就事故另行主张权利。 调解不是矛盾化解的终点,协议实际履行到位才是真正的案结事了。协议签订后,承办法官立即向保险公司释明未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并引导王某签署执前保全、执前扣划二合一申请书,后将该案纳入全流程督促履行台账,同步跟进调解协议履行情况。一句“款项已到位”,意味着协议最终落地,避免了衍生诉讼、执行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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