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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宁德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行刑双向衔接中的移送、接收、立案、撤案等关键环节,构建起“全流程规范、全链条监督、多维度协作”的工作格局。 《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将监督范围从“该移不移”拓展到“不当移送”,同步强化对公安机关立案和撤案活动的法律监督,并细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反向衔接操作规程,着力破解“以罚代刑”和“不刑不罚”双向难题,为一线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 在移送接收程序上,《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精细化安排。一是区分案件移送与线索移送,明确线索移送仅适用于“违法事实尚不明确但可能存在涉嫌犯罪情形”的早期阶段,禁止以线索移送替代案件移送;线索移送后公安机关立案前,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中止或终止行政调查,须继续收集固定证据。二是分层明确证据要求,案件情况调查报告须同时载明违法事实与证据、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证据,分别对应行政违法性与犯罪构成要件;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可以商定重点罪名移送证据标准和操作规范,以附件形式印发执行。三是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对案件定性和移送标准等存在重大分歧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牵头,商请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研判;因检验鉴定等客观困难影响及时处理的,可提请检察机关会商,由其就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移送条件等提出意见。 立案撤案监督方面,《意见》在加强个案监督的基础上,建立类案监督机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立案等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同时,依托“闽执法”平台等推动案件移送、检察意见、办理反馈全程线上流转留痕,研发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升线索发现和类案监督能力。 反向衔接方面,《意见》细化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衔接程序、检察意见制发与督促落实机制,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义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认为还应当对被告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醒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发现应当给予被告人行政处罚的,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推动反向衔接全主体覆盖、全链条闭环,确保“应罚未罚”案件不因诉讼阶段转换而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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