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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2 15:49:52

“吃瓜”有尺度 法律有边界——律师解析综艺翻红背后的法律风险

作者:本报记者 郑恬恬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花儿与少年》第二季(以下简称《花少2》)于2015年播出,是一档旅行真人秀节目。节目集结7位嘉宾开启23天境外“穷游”之旅,在经费有限、环境陌生的高压旅行场景下,记录团队相处、分工磨合的全过程。时隔10余年,这档老综艺再度在全网刷屏,网友开启大规模“考古”,诞生了专门研究节目人物互动、微表情与对话潜台词的“花学”研究,大量“二创”解读视频登上各大平台热搜,不少网友好奇节目未播出的原始素材,纷纷喊话节目组放出“母带”。一场怀旧“吃瓜”热潮背后,隐藏多条容易被忽视的法律边界。对此,记者邀请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钊伶解析背后的法律问题。

图片由AI生成

关注一

结伴旅行背后的救助义务

在《花少2》经典“名场面”中,嘉宾团队集体接受采访结束后,嘉宾之一的杨洋不慎被队伍落下,其独自在异国街头走失,身处陌生环境、孤立无援的画面,成为节目最近被反复讨论的核心片段。这一情节也让大众聚焦户外结伴出行的安全责任问题。

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也屡见不鲜。当下,年轻人“找搭子”结伴出游成为主流的休闲方式,这类民间自发组队的出行模式,无正规机构监管、无书面权责约定,多为自愿结伴、AA制出行。当同行人员遭遇走失、受伤、遇险等突发情况,同伴是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成为广大网友热议的焦点。

问题①:《花少2》杨洋异国走失,在户外集体出行中,团队同伴不慎落单走失,同行队员是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紧急救助义务相关规定,区分情形判定责任,并非绝对无责,也非一概全责。首先,成年人自愿结伴出游,彼此无监护职责,个人对自身安全承担首要责任,杨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参与节目录制,须对自身基础安全负责。但此次出行属于团队统一组织的集体录制活动,不同于普通路人“搭子”出游,团队成员基于共同参与录制的先行行为,形成了临时互助关系。在已知同伴走失、身处陌生异国危险环境,且具备联络、寻找、报备、求助能力的前提下,团队成员放任其孤立无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若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存在主观过失,须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条款明确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鼓励同伴积极施救。

图片来源于网络

问题②:普通网友私下组队“搭子游”,若出行前签订免责协议书,能否完全免除同行人的事故责任?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预先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免责协议一律无效。民间结伴出游的免责承诺书,仅能作为参与者自愿参与活动、知晓风险的佐证,无法规避同行人法定的侵权责任。若出行组织者、同行伙伴存在重大过失,如刻意到未开发野景区、隐瞒路线风险、遇险后拒不施救等,即便签署免责协议,仍须对伤者、遇难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③:结伴旅行中,同伴突发身体不适,同行人在施救过程中能否中途放弃救助直接离开?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救助行为一旦启动并形成依赖关系,不得无故中途放弃。若仅为简单拨打急救、报警电话,完成基础求助,救援人员到场后可合理离场;但如果已经主动接管救助行为,如搀扶伤者、转移遇险人员、陪同就医等,让遇险同伴产生完全依赖,此时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救助、放任危险扩大,造成伤情加重、二次损害的,须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注二

逐帧解读、唇语分析、编造“幕后黑料”

《花少2》重新翻红后,全网掀起“花学”研究热潮,大量网友针对节目中嘉宾的互动细节,开展逐帧画面拆解、唇语翻译、微表情分析,过度解读嘉宾私下关系、性格人品。随着综艺“考古”热潮发酵,不少自媒体账号脱离节目正片客观内容,主观脑补、杜撰节目未播出的幕后冲突、私下矛盾等虚假黑料,通过剪辑“二创”、图文解读等形式大肆传播,制造嘉宾对立、抹黑艺人形象。此类网络过度解读、造谣传谣等行为,已然超出正常娱乐讨论范畴,侵犯艺人合法人格权益,严重影响艺人正常工作与生活。

图片来源于网络

问题①:网友针对《花少2》嘉宾的互动画面逐帧解读、脑补幕后矛盾、杜撰未证实黑料,在网络大范围传播,是否侵犯名誉权?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名誉权相关规定,正常观感评价与恶意造谣侵权有明确的法律界限。第一,若基于节目公开正片内容,发表个人主观观感、娱乐“吐槽”、剧情评价,属于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不构成侵权;第二,若脱离公开素材,无“实锤”凭空杜撰嘉宾的幕后矛盾、人品问题、恶意行为等虚假事实,或是通过断章取义、恶意拼接画面歪曲人物本意,将主观猜测包装为客观真相大范围传播,导致艺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明确构成名誉权侵权。侵权人须承担删除内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问题②:网友通过唇语解读、微表情分析,公开揣测、传播艺人私下性格、主观心态,是否侵犯隐私权?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未公开的私密信息、私密活动与私密空间。节目播出的画面属于公开传播的影视内容,单纯对公开画面的人物神态、对话进行主观解读,不直接侵犯隐私权。

但如果通过技术拆解、过度深挖,推断并曝光艺人节目外的私人生活、私密过往、未公开隐私信息,或是拼接碎片化信息拼凑虚假私密人设对外传播,即构成隐私权、人格权侵权,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题3:针对综艺艺人开展人身攻击、组团网暴、“人肉”搜索个人隐私信息,须承担哪些层级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责任分为3个层级。一是民事责任:公然侮辱、诽谤艺人,曝光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须承担删帖、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责任,权利人还可申请人格权禁令制止侵权。二是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是刑事责任:诽谤信息被大量转发、浏览,造成艺人严重精神损害等情节严重情形,构成诽谤罪;非法获取、贩卖艺人个人隐私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三

全网“蹲”《花少2》“母带”

所谓综艺“母带”,即节目组拍摄录制后,未经剪辑、未做后期加工、未对外公开的原始拍摄素材,包含大量正片删减片段、嘉宾私下对话、未播出互动画面等独家内容,属于节目制作方、出品平台的核心知识产权资产。《花少2》翻红后,全网网友集体催更、求购、求分享节目原始“母带”,期待通过未剪辑素材还原节目全貌。

近年来,综艺、影视剧未播“母带”泄露事件频发,不少网友误以为“求资源、传资源只是吃瓜娱乐”,实则触碰了著作权、人格权的法律红线,潜藏侵权甚至刑事犯罪风险。

问题①:全网疯求《花少2》未剪辑“母带”,希望查看杨洋走失、嘉宾互动等删减原始素材,节目组是否有法律义务公开“母带”?网友私自传播泄露的《花少2》“母带”片段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影视节目原始拍摄“母带”、成片素材的著作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归属于节目制作方及播出平台。节目组无法定义务向公众公开未播出“母带”、删减素材,有权自主决定素材的公开、剪辑、删减与留存。同时,《花少2》“母带”中包含多位嘉宾大量未公开的私人状态、私密对话、未出镜画面,即便素材意外泄露,网友未经授权私自保存、转发、网盘分享、剪辑传播“母带”片段,既侵犯平台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涉嫌侵犯嘉宾肖像权、隐私权,属于明确的民事侵权行为,须承担下架内容、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

问题②:影视行业工作人员私自泄露综艺、影视剧未播“母带”、删减素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对内,工作人员违反公司保密协议、岗位规章制度泄露素材,须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面临公司追责、赔偿经济损失。对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私自泄露、传播未公开视听素材,构成著作权侵权;若泄露素材具有商业价值、属于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若以牟利为目的,售卖“母带”素材、未播片段,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将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

问题③:短视频博主剪辑综艺未播片段、删减素材做解说“二创”,怎样界定合法“二创”与侵权“二创”?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法定情形,网络“二创”有严格法律边界,并非所有剪辑解读都合法。合法的“二创”须满足:引用素材比例极小,视频核心为博主独立的观点解读、普法分析、客观点评,原节目、“母带”片段仅作为辅助佐证,不替代原作品、不用于商业引流。若博主直接搬运《花少2》“母带”删减片段、大量截取未播出素材作为视频主体,依托独家未公开素材涨粉、接广告、带货变现,完全超出合理使用范畴,构成著作权侵权,平台及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下架视频、封禁账号、追偿经济损失。

图片由AI生成

律师提醒

《花少2》杨洋异国走失名场面,让大众直观看到出境集体出行的潜在风险。当下,网友自发组队的出境“搭子游”愈发普遍,无正规机构监管、无书面权责约定的自助出境游,自由度高但法律与安全隐患突出,在结伴出境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出境结伴出游的普通成年“搭子”间无监护义务,但出行组织者、主动牵头者,因搭建出行信赖关系,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与互助义务。若同行人员发现同伴走失、遇险,在具备救助、联络、报警条件下无故漠视、放任危险扩大,因重大过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出行前签订的免责协议,无法免除人身损害对应的法定责任,无效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出境旅行须严守出行契约与诚信原则。结伴出行形成事实约定,中途擅自脱队、无故失联,造成同行人行程变更、费用增加、安全风险升级的,属于违约行为,须赔偿对应损失。此外,出境环境陌生、救援难度大,结伴出行应提前互通身份信息、规划路线、留存联络方式,购买境外旅游意外险,杜绝盲目探险、擅自离队。

最后,一旦发生走失、遇险等突发情况,切勿单纯依赖同伴救助,应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我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帮扶,通过合法途径化解出境出行风险,兼顾出行自由与法律底线。

普法后记

当下文娱“二创”领域乱象频发,部分自媒体为博取关注度、收割流量,刻意制造嘉宾对立,通过拼接剪辑、断章取义的方式歪曲节目原意,甚至凭借主观臆测杜撰虚假幕后信息,对艺人进行恶意揣测与负面抹黑。此类行为突破正常舆论评价的范畴,肆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打破网络言论自由的底线。同时,全网争抢、传播综艺未公开“母带”、删减素材的行为,也严重侵害影视方的知识产权,扰乱文娱行业创作传播秩序。

网络娱乐与内容创作绝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二创”创作均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既要尊重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名誉隐私,也要尊重影视创作方的知识产权与合法权益。广大网民及自媒体创作者须树立法治思维,理性参与网络文娱讨论,坚守创作底线,摒弃流量至上的不良心态,杜绝造谣传谣、侵权搬运、恶意解读等行为,共同守护清朗、文明、合规的网络文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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