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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事由,但绝非可以随意套用的“万能解雇理由”。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涉事企业仅凭口头理由以“无法胜任岗位”辞退员工,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且未履行法定前置程序,最终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杨某入职福建某新材料公司,担任电工岗位。2025年7月,该公司单方面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将“无法胜任电工岗位工作”列为唯一解除理由,直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杨某对公司的辞退理由不予认可,认为自身工作符合岗位要求,公司系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商无果后,杨某于2025年9月依法向连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辞退的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以证实杨某确实存在“不能胜任电工岗位工作”的事实,也未证明公司曾依法对杨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举证不能,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法官说法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不能胜任工作”虽然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但绝非可以随意使用的“万能条款”。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1.证明“不能胜任”:用人单位须有客观、真实的证据(如绩效考核记录、岗位能力评估等)证明劳动者确实无法胜任本职工作;2.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在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后,用人单位必须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证明“仍不能胜任”:经过上述程序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据,并严格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前置程序。任何试图绕过法定程序、随意定性劳动者“不能胜任”的行为,都将面临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法律风险。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等模糊理由单方辞退,应注意收集并保存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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