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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林老太与丈夫林大爷(已去世)共生育二子,长子林大山、次子林小山,二子均已自立门户,分开居住。林老太已72周岁,年迈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无其他收入,现需要子女赡养。自今年2月起至今,林老太居住在林大山家中,由林大山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林大山认为林小山也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林老太向涵江法院起诉,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明确二子的赡养方式,即按月轮流陪护、给付赡养费500元,并各自承担50%医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此案中,林老太作为林大山、林小山的母亲,现年迈体弱,缺乏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林大山、林小山应对林老太尽赡养义务。综合考虑林老太的年龄、身体状况、消费水平等因素,法院对于林老太主张均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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