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裁判要旨】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包装缺少中文标签、宣传存在瑕疵,属于标签形式违法,但食品经海关检验检疫,本身不存在有毒有害、危及人身健康的安全隐患,不满足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购买人存在批量维权牟利特征,对其十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仍应保护退货退款的合同权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退货退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5日,邓某某通过抖音平台,在杨某个人独资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内购买6盒新加坡进口某品牌内服食品,合计支付货款6000元。案涉商品外包装全部为英文,未依法印制中文标签,亦未标注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但产品内包装附带中文说明书。商品网页宣传及说明书中,还宣称产品具备淡化色斑、均匀肤色等美白保健功效。收货之后,邓某某并未实际食用案涉食品,商品留存于邓某某处。邓某某未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6000元;并按照货款的十倍标准支付赔偿金60000元。同时,以杨某系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为由,主张杨某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采购合同、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三方成分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案涉食品系合法报关进口,经过海关检验检疫,产品本身不存在有毒、有害成分。同时查明,邓某某本身从事电商行业,近两三年内多次购买商品后,以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存在批量维权牟利特征。庭审中,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某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裁判】 柘荣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下单成交,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案涉进口食品外包装不合规中文标签,网页宣传擅自宣称美白保健功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食品标签瑕疵。本案案涉食品正规报关入境,经过海关检验检疫,产品成分检测未见有毒有害物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食品本身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安全隐患。邓某某的行为存在批量维权牟利特征。杨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法院由此作出判决:一、某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邓某某6000元;二、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案涉商品退还某商贸有限公司,若不能如数退还,则以不能退回的商品数量,按照1000元/盒的标准折抵某商贸有限公司应退还的货款,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三、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邓某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评析】 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进口预包装食品网络消费纠纷持续增长,标签不合规、虚假宣传、职业牟利性维权交织,成为基层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本案裁判厘清了进口食品案件三项重要裁判规则。 其一,划清标签瑕疵与食品实质安全问题的界限。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违规宣传保健功效,属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标签瑕疵,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退款责任,但不当然触发十倍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以食品本身存在有毒有害、存在人身损害风险为基础要件,不能仅凭标签形式瑕疵一概支持十倍赔偿,避免惩罚性赔偿制度过度滥用。 其二,审慎甄别消费者主体身份,合理规制牟利性索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保护对象,是为生活消费而消费的普通消费者。对于多次批量购买商品、频繁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并非为自身生活消费需要的主体,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防止司法成为个别主体的牟利工具,平衡消费者维权权益与中小电商经营者的生存空间。 其三,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举证义务。自然独资企业对外负债时,股东不能举证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倒逼一人公司规范财务管理,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债权。 本案裁判,既对跨境电商经营者作出指引,督促进口食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规范中文标签标注,杜绝虚假保健宣传,压实食品安全经营者主体责任;同时,倡导理性维权,区分正当消费者维权与牟利性索赔,为同类跨境食品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提供参考裁判思路,助力网络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