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常出行中,机动车停靠路边,乘客下车贸然推门,极易与途经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这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开门杀”。在以往的此类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开门乘客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乘客对应的责任份额,各方赔偿争议不断。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司法实践中的持续适用,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进一步明确。 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广大群众出行敲响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洪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型客车,停靠于福鼎市古城北路路段。洪某将车辆停稳后,乘客李某打开左后车门时,与庄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庄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庄某被立即送往福鼎市医院救治,累计住院62天。同月,福鼎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某、李某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庄某无事故责任。 法院另查明,案涉车辆在人保宁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400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承保期内。事故发生后,各方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庄某向福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关损失赔偿。 法院审理 福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该事故中,庄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受伤情况、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和车辆保险等相关事实,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此案事故由驾驶人、乘客双方过错共同引发,驾驶人洪某停车后未对乘客尽到安全下车提醒义务,乘客李某开门前未留意观察车辆周边通行状况,二人的不当行为与庄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赔偿顺序优先由保险进行赔付。 综合此案事故责任划分、保险合同约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庄某各项损失13.8万余元;洪某、李某分别赔偿庄某鉴定费500元,同时驳回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案的关键在于,乘客开门致害不能只当作乘客个人的侵权行为,而应放在机动车停靠、上下乘客这一整体运行环节中理解。驾驶人停车后未尽安全提醒义务,乘客开门前未尽观察义务,二者过错共同导致损害,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对受害人而言,保险公司不能以开门乘客不是被保险人、不是驾驶人为由拒绝先行赔付,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按规定先赔偿合理损失;保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再由驾驶人和乘客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此案中,洪某、李某负同等责任,法院据此判令二人分别承担相应费用。这样处理,既让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也避免保险公司、司机、乘客互相推诿,统一了“开门杀”案件的裁判尺度。 法官提醒 法律的明确规定是事后维权的保障,但安全防范才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根本。驾驶人应选择安全地点停靠,提醒乘客观察后再开门,营运车辆更要把安全提醒作为必要环节;乘客下车前要仔细观察,优先从右侧下车,可采用“荷式开门法”或“两段式开门”,确认安全再开车门。 非机动车骑行人和行人经过路边停放车辆时,应减速慢行、保持横向距离,夜间开启车灯、穿着醒目衣物。一旦发生该类事故,受害人应当保存好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票据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