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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行业中,经纪公司与艺人产生经纪纠纷,合同上动辄百万元、千万元的违约金屡见不鲜。然而,当违约事实发生,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影视传媒公司与某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钟某与某影视传媒公司签订期限50年《全职演艺经纪合同》,约定某影视传媒公司享有钟某全球独家全经纪约,全权代表钟某处理在全球范围内所有与文化、艺术、娱乐行业有关的表演、活动及其他相关演艺事务。若钟某私自从事演艺活动,演艺活动的收入应当全部归某影视传媒公司所有,即支付相当于报酬100%的违约金,且若违约金不足100万元或无法计算的,按照100万元计算。 2024年8月开始,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同年10月,钟某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025年5月,钟某向该公司送达《告知函》,告知双方合同于2024年8月解除。 2025年9月,该影视传媒公司以钟某未经许可参与演艺项目、私发演艺相关社交内容为由诉至武平法院,要求钟某承担10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与钟某之间签署的《全职演艺经纪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在合同签署后至2024年8月,该公司所安排的工作与钟某合同签署前接戏的收入完全不相称,且未支付片酬,难以保障艺人基本收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武平法院根据钟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间,认定案涉合同自2024年10月某影视传媒公司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解除。 合同履行期间,钟某未经协商私自参演节目的行为构成违约。鉴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经纪服务投入、双方过错程度,且某影视传媒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判决钟某向某影视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法官提醒 演艺经纪合同周期长、权利义务复杂,不同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经纪公司应当依约为艺人提供演艺资源、及时结算报酬;艺人也应当恪守约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承接演艺工作。双方发生分歧时,应理性沟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意思应清晰明确并有效送达,避免因沟通模糊引发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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