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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恋爱期间,资金往来频繁且随意,一旦感情破裂,曾经的一笔笔转账便成了争执焦点,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情侣分手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回顾 金某与周某曾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2022年至2024年,金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周某转账,合计金额21.5万余元,所有转账均未备注款项性质。恋爱关系结束后,金某多次向周某催讨,要求周某偿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周某在微信中承诺会尽快归还,但始终没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金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闽侯法院,要求周某偿还金某借款本金共计21.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某向周某支付的多笔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庭审中,周某对收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部分款项属恋爱中的无偿赠与,依法应对该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周某多次确认欠款并承诺还款,且案涉转账未有特殊意义的金额,转账额度相对较大,应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周某在收款后,经金某催讨仍未偿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周某向金某偿还借款本金21.5万余及利息。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济往来频繁,主要涉及民间借贷与赠与合同两种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关系,其核心要件在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赠与系一方无偿将财产给予另一方,受赠方表示接受的行为,通常不以返还为条件。此案中,周某在金某多次催讨款项时,多次承诺“尽快归还”,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对债务的追认,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此外,涉案转账均为大额资金,且无“520”“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金额,不符合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特征。周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款项属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若存在非赠与性质的资金往来,务必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借条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只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才能避免亲密关系中的财产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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