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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16:23:06

中新司法协作再添范例 新加坡高等法院维持承认厦门中院商事判决

作者: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厦法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近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就吴某某(新加坡籍)诉厦门某工业公司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及补充证据申请,维持厦门中院约人民币1180万元商事判决在新加坡的承认与执行。该案援引中新备忘录,确认中国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构成判决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决定性证据。

该案由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审理。审理期间,厦门中院依据吴某某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办公室及新加坡住址送达法院文件。2024年8月7日开庭,吴某某未参加诉讼,厦门中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判决,判令吴某某返还人民币11801924.58元及利息,并于2024年10月12日出具生效证明,确认判决于2024年9月30日生效。

2025年1月,厦门某工业公司向新加坡高等法院启动承认与执行程序。吴某某以未收到诉讼文件为由抗辩。2025年11月5日,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定送达程序符合实质正义要求。吴某某上诉。2026年9月16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上诉及补充证据申请,判令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核心亮点在于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对中新备忘录第19条的援引。该条第四款规定,中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应当被视为该判决是终局性和确定性判决的决定性证据。上诉庭认定,吴某某未对判决生效证明提出异议,该证明构成决定性证据。上诉庭还指出,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关于正当程序与送达问题,上诉庭认为,只要被告事实上知悉诉讼并有充分机会参加程序,即可能满足正当程序要求。本案证据显示,吴某某本人申请启动了导致发回重审的诉讼程序,其在厦门中院诉讼中已委托代理人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厦门中院在开庭前数月将诉讼文件送达至其代理人办公室及新加坡住址。上诉庭据此认定吴某某具有实际通知。

承办法官向记者介绍,不服生效判决而继续提出再审申请,不影响生效判决的已然确定性。此次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维持承认厦门中院判决,体现了中新备忘录下两国法院之间的司法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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